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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不能”,法院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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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20 11:36:47 打印 字号: | |

强制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关于执行,不少朋友都存在认识误区。很多申请执行人都会认为,只要申请了强制执行,就可以坐等钱到账,没有执行到位,就是法院“执行不力”。殊不知,在执行过程中,有些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丧失履行能力,法院穷尽执行措施都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客观法律现象即“执行不能”。

 

一、 如何看待“执行不能”?

法院强制执行实际上仅是一种事后法律救济措施。权利得到确认并不等于权利必然实现。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措施、执行力度,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履行能力。只要执行程序中,法院穷尽当前阶段所有的执行举措,如网络查控、现场调查、信用惩戒、司法拘留等等,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的,即使从结果来看申请人胜诉权益没有实现或未完全实现,那么也不应将权利未兑现的责任归咎于法院 “执行不力”。相反,此种情况属于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交易风险,希望公众能正确认识、理性看待。

 

对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一般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遭遇了“执行不能”的终本案件申请人该怎么办?

 

“执转破”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移送执行转破产程序。通过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进行债权申报,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债务进行统筹与协调,使得各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平等受偿,有效弥补执行程序的不足。同时,“执转破”也有利于将司法资源集中用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司法救助

针对人身损害赔偿,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案件,若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导致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难以维持日常生活的,法院会积极开展司法救助,让生活确实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另行起诉其他责任人

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将其他有履行能力的主体纳入到执行程序中来。

 

执行悬赏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悬赏申请,人民法院依据申请向社会发布悬赏信息公开征集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据此取得执行效果后向线索提供人支付悬赏金。执行悬赏不仅有利于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拓宽法院查人找物渠道,更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心理震慑。

 

积极提供财产线索和行踪下落

申请执行人应积极行动,留心被执行人经常出没的地点,协助法院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对于无法自行调取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委托律师调查与执行相关的证据资料。

 

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位法院干警的追求和信仰。面临“执行不能”,也请您多一份理解和信任。


 

来源:阆中市法院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