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适法统一:类案检索的管理化应用策略
阆中法院 任雅莉 杨莎莎 陈荟宇
引 言
“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从先秦的“廷行事”到明清的“成案制度”,我国古代司法裁判始终强调“类似案件类似审判”的观念,将司法案例与成文法律视为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关系。2020 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意见》”),旨在通过类案检索实现提升审判质效、保持适法统一以及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多重目标。作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关键环节,类案检索不仅具有简化裁判过程和消解价值判断的功能,而且正在改变“先理由后结论”的司法裁判模式,丰富并更新了传统的裁判思维和司法技能。然而,人工智能推动下的类案检索机制并非理想中的“智慧”与“正义”的简单结合,存在着数据来源、数据格式、数据处理等方面的应用短板和知识盲区,需要在合法性、合规性、合目的性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管控和技术改进。然而,应运而生的《类案指导意见》并未提供足够实用的方法论指导,学界对此也未给予足够的关注。看似日益兴起的类案检索,实际上面临着分散化、封闭化、失序化的风险,有必要为其构建一套系统的、具有操作性的管理与应用框架。
一、困境反思:类案检索的实际运用现状
(一)法源地位不充分
众所周知,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国家司法裁判的核心原则。在这种体系下,下级法院在处理相似案件时,应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作为裁判依据。这种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具有指导意义。
即使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判例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部分国家的判例被赋予强制性参照的法源地位。例如,德国的判例制度独具特色,其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具有严格的法律拘束力。下级法院若违反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其所作出的判决将视为违法,并在上诉程序中被撤销。另外,日本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下级法院违反日本最高法院判例精神做出的相反判决,作为独立的上诉理由提起上诉。这种制度有助于确保司法判例在法律体系中的权威性和指导作用。在我国,类案检索虽然拥有深厚的历史底蕴,但案例本身在法律上并不具备强制约束力。我国类案的效力主要基于党的政策性文件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指导性文件来确立。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时具有法律约束力外,其他类案仅作为参考,并无硬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基层法院法官对类案或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并不广泛,将类案检索情况写入裁判文书说理的案例更是寥寥无几。这主要是因为类案比附的说理难度较大,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可能面临解释困难。另外,由于案多人少的结案压力,法官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去深入研究类案。同时,缺乏追责压力使得法官对于运用类案或指导性案例持有谨慎态度。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为我国类案制度的发展带来了诸多挑战。《类案检索意见》也并未直接涉及类案管理的内容,而是期望通过地方法院的试点改革积累经验,并形成全国性的总结。在实施过程中,部分高级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表现相对优秀,他们出台了相应的规则和具体应用办法。例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关于类案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中,用3个条文规定了监督追责,4个条文规定了配套保障,这在规范层面上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再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推出了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等领域的40余项类案审判思路和裁判要点,并通过法律适用和类案裁判方法微课程等方式进行推广。然而,有些地方法院虽然出台了相关规定,却没有推出创新举措,这让人怀疑他们只是在“文件套文件”“制度抄制度”。总的来说,由于缺乏统一的效力规范和管理体系,各地在再改革和再配套方面的进展参差不齐,有的地方铆足干劲坚持改革,有的地方则安于现状,迟滞不前。因此,迫切需要机制倒逼和出台全国层面的管理办法。
(二)检索平台缺失
在英美法系国家,类案检索系统的智能化应用并未像我国那样受到高度重视。这主要是因为,他们的判例本身就具有法律渊源的地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需要进行判例查找,也就是所谓的法律发现过程。这种法律发现过程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官裁判案件的重要步骤,因此,类案检索系统的智能化应用在那里并不是审理案件的核心环节。在我国,类案的智能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深度应用信息化手段有助于推动类案检索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当前,各地法院依据类型化、要素化、智能化的原则,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根据平台类型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法院主导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发的检索系统,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省高院试点应用的“类案智能推送系统”“法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知己知彼”案例裁判库、重庆高院的“类案智能专审平台”等;另一类是由民营企业开发的商业性质检索系统。总体而言,这些平台或系统都在不断完善和改进,但在检索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智能推送过于简单、裁判规则提取困难、数据库建设零散、案例真实性无法保证、结果运用缺乏明确标准等。这些问题可能导致法官在甄别检索结果时陷入困境,以及在结果运用规则不明确的情况下无法可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通过类案检索实现类案类判的目标。从法官的实际操作经验来看,他们在使用类案检索系统时,常遇到一些挑战,如检索目标模糊、检索路径不清晰、要素维度的效率和比例失衡、内容展示过于单一,以及检索报告和结果不够精细等。因此,构建一个具有权威性、全面性和实用性的类案检索系统显得尤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在《类案检索意见》中提出的“两步走”策略,强调各高级人民法院应首先建立自己的审判案例数据库,为构建全国统一的、权威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应用培训体系匮乏
类案检索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具有重要的程序性作用,其关键在于如何有效运用。如果法官不能熟练掌握和运用类案检索,那么这一程序将失去意义;同样,如果律师和当事人在过程中缺乏积极参与,类案检索可能难以实现普适性。类案检索作为一种司法技巧,如果能得到充分利用,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反之,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关于类案检索的规则,《类案检索意见》明确了强制性检索的条件和范围,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类案检索在某种程度上正在从理论走向实践。然而,目前它仅针对部分案件和指导性案例,大部分普通案件并未强制要求进行类案检索,其应用与否取决于内部规定或法官的自觉。受到主客观因素如思维观念、制度规范和办案压力的影响,类案检索的实际应用情况并不理想。虽然部分法院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执行方面表现较好,其判决会附上裁判摘要并进行网络公开,包括关键词、涉案法条、法律问题、裁判观点等,但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来看,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很少有关于类案检索的回应或提及。这使得类案检索无法充分发挥其“智能助手”的作用。遗憾的是,目前鲜有法院组织类案检索的专项培训,法官在面临指标性司法考核的压力下,很难做到先学一步或发挥帮带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类案自发性检索文化的形成和能力成长,包括对比、识别、分析和总结类案的能力。
(四)监督效果不足
类案检索是一个复杂且需要系统化处理的环节,它需要有规则的引导、资源的供给以及技术的支持。只有强化类案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管理,才能实现类案检索的各项指标协同发挥作用,从而达到降低处理个案、串联案以及解决难题的成本的目标。然而,类案监督管理在实质性的内部约束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方面存在缺失。因此,将类案检索作为案件评查、审务督察、绩效考核等环节的必选动作,以及将其作为审判管理部门、院庭长、法官会议以及审委会等审判组织及部门的监督对象,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类案检索的目标,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类案监督管理的实质性内部约束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的缺乏,使得类案检索无法成为案件评查、审务督察、绩效考核等环节的必选动作,也无法成为审判管理部门、院庭长、法官会议以及审委会等审判组织及部门的监督对象。当前的检索平台和案例数据库鲜有具体的案例遴选标准和机制,这导致部分瑕疵案件和错误案件未经筛选便成为法官寻找的目标类案。然而,差异化的筛选可能引发决策过程的黑箱问题,或使遴选者陷入所谓的“立法者”角色。因此,有必要引入更为中立、客观的监督管理程序,严格把控类案的进入和退出资格以及法律关卡,降低源头性错误的发生,并通过程序机制及时进行干预和阻隔,形成类案检索的“防火墙”,以提高检索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平台需求:类案检索的前提条件缺失
一个典型的案例往往比大量的司法文件更具价值,因为丰富的案例资源是实现类案系统化的基础。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加强司法案例数据库的建设变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是有效管理案例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推动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其功能的关键。通过充分利用数据库资源,有助于提高案例的利用率,进一步促进司法工作的规范化、智能化和高效化。通过建立完善的司法案例库,我们可以引导司法人员更加关注案件本身,从而建立以办案为核心,内部激励体系和司法公信力建构体系。这种自下而上的积累过程,将不断丰富案例经验,实现类案系统性的公开化。这将有助于为司法工作提供一个统一的参考坐标,真正实现裁判行为的规范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案例指导文件已经明确提出,要建立一个全国范围内统一、且能够高效适用的案例库,以推动我国司法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在案例库的建设过程中,通常遵循“一体两级”的构建原则。具体而言,这包括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全国性指导案例库,以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汇编的本地典型案例库。这样的布局旨在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性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地方优势,以提供更全面、更具针对性的案例参考。这种“一体两级”的模式,旨在推动我国司法案例库的系统化、标准化建设,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提高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这样的布局旨在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性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地方优势,以提供更全面、更具针对性的案例参考。这种“一体两级”的模式,更能推动我国司法案例库的系统化、标准化建设,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提高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一)案例数据来源需要多元互补
在构建案例库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种类型案例的特点,以实现其功能的互补。具体而言,这包括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各类审判案例的实用性、教学案例的学术性以及新闻案例的普适性。此外,我们还需要确保案例库能够实时更新,查询方便且管理有序。通过运用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迭代的自体循环生态化管理模式,我们可以使案例库不断进化,保持其持续的生命力。最终,这将有助于案例库发展成为我国司法案例的“维基百科”,为司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案例库本身要求能动循环
案例库的核心功能是提供便捷的检索服务,帮助用户快速找到所需的信息。案例库应该像一个有序的生态系统,能够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并且具有明确的适用导向。在此基础上,案例库还需要具备编辑重点,以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在我国,已经有一些专门针对特定领域的案例库,如宁波海事司法专门案例库,这些案例库通过提供丰富的专业内容,为相关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这些专业化的案例库在许多方面表现出色,它们具有专业化、集成化、开放化和便捷化等特点。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可持续性方面。为了确保案例库的持续发展,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明确的退出机制,使案例的进出有序。尽管在案例发布方面,我们不应设置过多的限制,但案例审核和有序退出仍然是必要的。一旦发现有误导公众、歪曲案情事实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例,我们应及时将其删除,以维护案例库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应当并行培育
为什么要重视典型案例培育?因为典型案例是指导性案例的重要补充,它们以多种形式存在,发挥着多样化的作用。在功能上,典型案例能够弥补指导性案例在地域覆盖方面的不足。与指导性案例不同,典型案例的培育重点应该放在初始阶段,以确保典型案例的质量和适用性。通过重视典型案例的培育,我们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工作,为相关领域提供更全面、更有效的参考依据。司法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群体自发研究案例,以提高典型案例的培育效果。同时,建立一个案例筛选机制,确保在立案环节能够挑选出有价值的案例,并将其交给在相应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审判能力的法官进行审理。在裁判文书说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炼加工,形成可供更广泛参照适用的典型案例。此外,我们需要重视培养具有复合技能的技术性法治人才,促进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互动合作。例如,可以与高校展开合作,共同建立跨学科研究机构,研究涉及司法应用、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的课题。这将有助于推动司法机关的智能化建设,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案例推选机制要求一体推进
当前的案例推选机制主要依据权力运行,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具有较强的行政性。推荐案例的主体受到单位限制,不能充
分反映一线司法人员的观点。然而,我们应更加关注案例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互联网和新媒体为案例推选提供了极佳的平台。一个成功的案例推选机制应包含法官、检察官、律师、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所有关心司法活动的社会人士参与,实现案例数据的多元化和高效化。这就是所谓的众评式案例推选机制,它要求在案例征集、推荐、整合、遴选和发布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广泛的大众参与,以保证案例推选的公正性和全面性。(见图一)
图一:众评式案例推选流程图示
(五)参照案例应当保持有序进出
与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不断更新类似,参照案例也应该有规律地推陈出新。对于那些失去了应用价值的“不宜参照”案例,我们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退出机制,以保证可参照案例群的品质,实现类案库的更新换代,确保类案库始终保持活力。这套案例退出机制应当以案例库的分类和动态管理为基础,确保案例库的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案例退出路径应当分为一般和特殊两条路径流程,具体展现为:一般路径是要建立“不宜参照”的案例总库,将不再具有参照性的案例标注具体位置并释明不宜参照的详细理由,贴上“不能参照”的标签,并纳入禁止类别管理。被纳入禁止库的案例,将退出被检索范围,不能再被系统智能化推送。(见图二)
特殊路径主要涵盖再审纠错、统一清理、标注延迟和部分退出几种情况。对于再审纠错路径,应将被法定程序纠错认定并公告的已生效案例纳入“差错案例库”。这类案件应被标记为绝对不能参照的案例,自入库之日起,立即丧失被智能推送类案的资格。同时,平台应当智能地推送新的再审裁判案例,以替代原有不符合要求的案例。这样的处理方式有助于确保案例库的质量,为司法工作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统一清理路径要求进入到平台的新法和新类型案例,应及时研究其是否会导致新旧裁判规则的适用冲突,若是与旧的类案裁判规则存在根本性的实体冲突,则需要全面筛选出适用旧裁判规则的案例全部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启动认定清理程序。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范围内更新裁判规则的,应当建立“效率冲突库”,并批量进行相关冲突类案标记,并将标记结果清单反馈至类案检索平台,用于更新类案推送。标注延迟路径主要针对部分适用旧裁判规则的案件。在特殊情况下,类案检索平台可以为这些案件设定一个缓存期限。在缓存期限内,平台会保留这些适用旧裁判规则的类案,并通过特殊标记新修内容和参照限制条件来提醒检索者。相较于其他类案,标注延迟的案例会稍后推送。这样的处理方式可以避免在新法颁布时,旧法在特定情形下仍具备一定适用效力,若将旧案例一律清理,法官短期内可能无法找到相关案例进行检索。部分退出路径针对某些案例,其中部分裁判规则不宜作为类案参照,但其他部分仍具有独特价值。在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后,这些案例可以部分参照适用。类案检索平台具有智能处理功能,可以自动将“不宜参照”部分的裁判规则进行标注或隐藏。尽管部分内容不适合参照,但这些案例仍然可以作为类案推送给检索者,以便为司法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图二:“不宜参照”案例退出类案检索平台流程图示
总的来说,案例库的动态管理是为了确保案例在“可参照”和“不宜参照”之间实现有序的转化。对于差错案例,我们需要全面清理其上下游案件,尽可能地将其圈闭锁定,以避免误用。另一方面,对于因法律、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的改变而产生反复性的案例,我们也应有序地恢复其差错案例的参照效力,使其在适当的场景下能够发挥应有的参考价值。这样的管理方式有助于提高案例库的质量,为司法工作提供更准确、更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三、评价重点:类案检索的结果应用
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角度来看,类案检索以及其结果应用是法官必备的技能和职责。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应基于类案检索及结果应用进行必要的监督和评估。只有当法官的裁判过程受到我国法院内部审判管理机制的有效监管时,才能真正实现类案检索制度所追求的目标,即统一法律适用和维持“类案同判”的司法原则。这样,公民所应享有的公平正义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保障。具体来说,审判管理监督方式的主要实施主体包括院庭长负责的“四类案件”监督方式,以及专业(主审)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等。这些载体在保证审判质量、统一法律适用和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这些载体,对法官的裁判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和评价,有助于确保司法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从而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当承办法官在进行类案检索时,如果发现没有匹配的结果或者在参照适用上存在困难,他们可以将问题提交给本院的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进行讨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借助其他专业法官的经验和知识,进一步获得相关的建议和适用办法。这样的机制有助于确保司法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当承办法官在进行类案检索时,如果发现没有匹配的结果或者在参照适用上存在困难,他们可以将问题提交给本院的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进行讨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借助其他专业法官的经验和知识,进一步获得相关的建议和适用办法。这样的机制有助于确保司法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所有提交给审判委员会的案件,承办案件的法官或合议庭都有责任提交相应的类案检索报告,以保证讨论的参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具有正式效力的指导性案例,被作为强制性的评价参考,这是基于审判管理监督的需求,旨在实现审判管理与类案检索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
(一)明确强制性类案检索情形
目前,《类案检索意见》明确了案件强制性类案检索的情形,具体概况为:(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各地区高级法院在探索类案检索机制时对强制性检索案件类型有一定的扩充。如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类案强制检索情形有四种,四川省高院、广西省高院要求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类案与关联案件的生效裁判支持自己主张的案件的情形下必须进行类案检索,天津市高院、湖南省高院要求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和拟改判、发回重审或者提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必须进行类案检索,河南省高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要求新类型案件必须进行类案检索等等。
(二)规定检索结果的实际应用模板
为了使类案检索机制发挥出真正的效能,必须关注检索结果在实际应用中的表现。法官如何巧妙地运用类案检索结果,是对其司法技能的一大挑战。从审判管理的角度出发,对法官应用类案检索结果的评价,应该从两个重要方面进行考虑。从程序上,应明确法官对于类案检索结果的责任,包括说明报告的义务。承办案件的法官需要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时,主动提交类案检索结果和检索过程的详细报告,并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以供卷宗保存。这份类案检索报告应包含检索的主体、时间、平台和方法等要素,同时列举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最为重要的是,要对类案裁判要点与待决案件的相似性和参照可能性进行整理,确保类案检索过程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在实体方面,法官对于类案检索结果负有分析和论证的责任。首先,需要对检索结果进行区分。如果检索结果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由于其司法地位的权威性,法官有义务强制性地参照这些案例进行裁判,其相应的分析论证义务可以相对减轻,只需要对指导性案例的有效性进行论证。然而,如果检索结果是其他普通案例,法官则拥有选择权。为了考虑到已生效裁判的参考价值,法官需要对基本事实、法院层级、地域、裁判要点、生效时间等进行分析论证,然后综合判断是否可以在待决案件中应用这些案例。这种分析和论证的过程是为了确保法官在应用类案检索结果时能够做出科学、合理、公正的决策。
从统计数据来看,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要求所有中、基层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强制性的参照适用责任。在某些地区,中、基层人民法院还需要参照省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当法官面对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类案检索结果以支持他们的主张时,他们有责任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回应。四川省高院特别强调,如果法官未能在裁判文书中对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省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支持自己主张的情形进行说理回应,案件评查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和裁判文书质量评查。这是对法官公正、公平、公开行使职责的有力保障。
(三)建立运行效果评价的案件倒查机制
通过将类案检索的程序和实体要求纳入评审机制,作为衡量案件质量的关键标准,可以有效地监控法官在处理类案检索过程中的表现,并确保类案检索结果得到合理利用。如果类案的裁判标准差异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关注和不满,或者二审与一审的裁判标准存在不一致,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启动再审,从而影响全院审判质效考核数据,那么这些案件应当被列为重点评查对象。这样的措施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在评估类案检索质量时,应着重关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对于满足类案检索条件的案件,需要评估法官是否履行了类案检索的责任。其次,在法官完成类案检索后,要检查其是否编写了规范准确的检索报告,以评估其类案检索能力。最后,在案件经过检索并规范制作检索报告后,要审查法官是否对检索结果进行了分类处理,以及是否合理运用这些结果进行裁判,以此来评估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这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了评估类案检索质量的关键要素,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
同时,从审判管理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加强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责清单,这是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其中,督促并指导法官和合议庭落实类案检索制度被视为院庭长的一项重要监督管理职责。此外,为了更好地发挥监督管理作用,还需要将类案检索制度与院庭长履行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权进行有效衔接。具体而言,在案件监管过程中,如果院、庭长发现法官和合议庭在处理类案时,检索、识别、比对、参考和参照适用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他们可以主动采取监管措施,要求相关法官和合议庭作出解释和报告。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获得更专业的意见和决策,他们还可以召集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进行讨论和决策。这样的做法有助于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于应当进行类案检索而没有检索,或者未按照规定制作检索报告的,院庭长应当对承办法官提出批评。附有类案检索报告是待决案件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的形式要件,且类案检索要求全面、准确;已经检索的,专业(主审)法官会议参加人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也负有对类案的识别、比对、参考、参照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的责任。由于未进行类案检索或检索不全面,导致法律适用出现错误或者案件存在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启动追责程序。承办法官和合议庭需要对检索工作负责专业(主审)法官会议参加人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也应当对审查决议结果负责。当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现待决案件未进行类案检索,或者已决案件未参照指导性案例且未进行合理说理回应时,可以向法院督察室提出反馈。督察室在收到反馈后,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一旦调查结果证实相关情况,法官在绩效考核时的得分将被相应扣减。如果情况严重,将根据法定程序,对相关审判责任进行追究。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强化审判监督职责,对同类案件未按照已确定的类案案例生效裁判规则进行处理的,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改判。对于显而易见的违法裁判案件,必须依法追究相关法官的违法办案司法责任,以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判的权威得到维护,这才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法官审判质量。法官在以下情况下,由于怠于进行类案检索,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将按照规定追究错误或不当裁判的责任:第一,法官未按照相关规定检索相关案例,从而使得案件裁判结论与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参考性案例以及上级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明显不符;第二,尽管法官明知其裁判结论与上级法院或本院已生效的关联案件存在明显差异,仍然直接作出裁判;第三,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当公诉人、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明确提出应当参照某一具体案例,而法官未进行检索、未回应,直接作出裁判的。
需要说明的是,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公诉人、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向法官明确提出应当参照某一具体案例,法官未予回应的,进一步可以细化到裁判文书质量评查中对“释法说理”的考核评价。具体方式为评价裁判文书说理(裁判理由)是否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论点是否清楚,论据是否确实,论证是否充分,是否对诉控辨双方的主要观点给予明确回应,引用法条是否正确等等。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旨在严格监督法官对类案检索制度的履行,要求法院严格管理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如果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未故意触犯法律及法规,或承办法官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情形,即使裁判结果出现了偏差,引发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此时并不能仅依据以上评查规则对案件的审理者进行追责。
结 语
“人类的正义,是要求同样的事情,按同样的规则来处理”。类案检索管理化应用的关键在于激发适法统一的内生动力、强化外部制约、夯实智力基础和构建配套保障。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关注类案的相关标准设定和程序完善,以推动类案检索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激发适法统一的内生动力是类案检索管理化应用的核心。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从内部推动法律适用的统一,使得类案的处理更具有一致性和公正性。强化外部制约是保证类案检索公正公平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对外部因素的制约,可以防止外部因素对类案检索的干扰,保证类案检索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夯实智力基础是提高类案检索管理化应用效率的关键。只有拥有了扎实的智力基础,才能在面对复杂的类案时,做出准确且高效的检索。构建配套保障则是确保类案检索管理化应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这包括对类案检索的制度保障、人员保障、技术保障等多方面的保障。关注类案的相关标准设定和程序完善,是推动类案检索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的重要步骤。只有设定了明确的标准,完善了程序,才能使得类案检索更加规范、标准化和信息化。总的来说,类案检索管理化应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从各个角度出发,共同推动其发展。此外,类案的精细化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既需要自上而下的改革推动,也需要自下而上的经验积累。通过规则、机制和技术的共同作用,我们可以使类案检索从松散走向整体,从失序走向有序,从封闭走向开放。然而,我们必须理性地看待类案检索的作用,它仅仅是一个辅助工具,不能替代法官的判断。在处理“事实–证据–法律”之间的关系时,法官仍然需要证成妥当的裁判结果。因此,我们应该发扬传统的法律文化精神,充分利用类案管理这个工具,实现统一法律适用与审判权力监督制约的双平衡、双结合、双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