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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信息化对同一省域内关联案件协同执行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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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15 17:17:52 打印 字号: | |

依托信息化对同一省域内关联案件协同

执行的构想

 

西充法院 赵林 李姣

 

 

随着社会经济、交通运输的不断发展,对个人而言,世界越来越小,足迹越来越广,经济活动范围越来越大。对法院而言,相同民事主体在多个法院的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日趋增多;相同被执行人在多地存在财产,同一财产被多地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概率大幅上升。在该背景下,如何依托执行办案平台,在同省范围内更好的集约司法资源,做到案件信息公开透明,有效提升执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对关联案件执行方式的探索

相同当事人多案或标的物存在关联的情况,我们称之为关联案件。同一法院相同被执行人的案件交由同一承办人或者同一执行团队执行,很多法院已采取此方式节约司法资源,本文不再赘述,标的物的关联本文亦不探讨。以下文中所称的关联案件仅指被执行人存在多地多案的情形,为狭义的关联案件。关联案件的执行目前主要由各个法院单独执行,但基于关联案件数量急剧攀升,情形相对复杂且对法院内部协同提出新的要求,各级法院均在思考如何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来应对该挑战。据不完全统计,各省法院在同一被执行人关联案件执行上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以公开促公正,省内关联案件信息公开。就笔者所在的四川法院系统而言,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设置有全省、全国范围内关联案件查询接口,已设置查询全省范围内关联案件财产清单、案款往来、案件卷宗、办案要素等信息和全国法院关联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额、执行到位金额、结案方式等信息的功能。该功能的设置让省内各地法院突破了信息孤岛,让信息公开成为辅助办案的有力武器。

(二)以集约提质效,试点关联案件集中执行。20211220日,浙江省高院印发了《关于关联案件集中执行工作的指引(试行)》(浙高法〔2021161号),对异地并案执行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关联案件执行坚持集约、高效原则。同一法院受理的关联案件原则上由同一承办人或执行团队负责执行。不同法院受理的关联案件,根据有利于执行的原则,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正在办理关联案件中的最先受理法院集中执行,可以指定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集中执行。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指定辖区法院执行。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时发现符合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收到立案材料两日内将立案财产录入系统,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指定执行申请,立案材料应一并上报,关联案件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该规定与贵州省高院《关于有效利用全省法院执行力量推进执行案件办理的暂行规定》、吉林省高院《关于加强关联执行案件管理和执行的暂行规定》、2020年四川省对同一被执行人多法院执行案件统一执行试点等极其相似,均采取逐级申请指定执行的方式,打破全省范围内案件受理地域限制,对同一被执行人多地多案进行集约化管理,以节约司法资源。

(三)以协同降成本,规范委托、异地执行办理。为强化各地法院之间的协作, 201153日,最高法颁布《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委托执行制度进行规定,明确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201798日,最高法颁布《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对事项委托进行规定,明确执行过程中遇有五类事项需赴异地办理的,可委托相关异地法院代为办理,明确事项委托一律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发起和办理。针对必须前往异地执行的案件,最高法在执行指挥平台上搭建了协同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执行法院可申请异地法院协助执行。以上制度设计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执行指挥中心的功能优势,大幅减少了异地执行办理事项,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现有协同方式的局限性

以上执行方式的探索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财、物和时间的耗费,有利于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但根据笔者工作经验,结合客观实际情况,依然存在不同法院多名执行干警对相同财产线索调查核实、各自执行浪费司法资源、各法院在分配财产时标准不统一、查封顺位靠后的申请执行人对登记动产无查找动力等解决不彻底、效率相对较低、可能引发信访的问题。

(一)采取全案委托的方式办理关联案件执行的弊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从理论上来讲,委托执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但从实际落实上来看,委托执行在规范性、制约性上存在缺陷。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等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明确,需要委托异地法院执行的,原则上要通过事项委托方式办理,不提倡将全案委托执行。因此近年来,委托执行多以事项委托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即全案委托原则上仅针对省外且本省财产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委托,该规定第十四条虽明确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但笔者未发现相应的配套办法。同时各地法院在执行案件井喷的情况下均不愿意也无动力接受其他法院的全案委托,全案委托目前在实务中几乎很难遇见,已经式微。

(二)事项委托办理关联案件的局限性。采用事项委托的方式能解决部分异地事项办理的问题,但不可否认其对关联案件的执行助力不大。委托事项范围有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事项委托仅涉及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送达法律文书等事务性工作。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异地财产线索,尤其是涉及执行到期债权、应收款项、标的物实地勘察、张贴拍卖公告、查找被执行人并实施司法惩戒等事项,仍需案件承办人驱车前往。实务中,虽事项委托办理情况纳入执行一体化考核,但仅考核期限内办结率,被委托法院能否按质保量完成委托依赖于被委托法院对委托事项的重视程度以及执行人员的专业性和责任心。甚至,个别受托法院在未办结委托的情况下点击已经办结,告知委托法院资料后续传送,事项委托平台虽设置评价和投诉机制,但甚少有委托法院使用该权利。考核机制的简单化,监督机制的缺失,评价机制的有而不用,一定程度让事项委托办理陷入仅凭自觉的困境。

(三)关联案件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有效促进关联案件执行的前提是案件信息共享,既要信息及时录入,也要技术实现信息互通。在信息互通上,笔者所在的四川省,成都地区法院因与其他区域未实现互联互通,故无法查询到各自的案件信息。在信息录入上,基层法院由于人案矛盾突出、财政支持有限,卷宗很难实现随案扫描,导致案卷信息存在严重滞后性。在财产录入上,虽四川省高院非常重视财产录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将财产录入情况纳入案件评查范围,但由于纳入考核的录入率仅反映录入财产案件数量,不能反映录入质量;财产录入填写信息较多,录入财产后续处置情况纳入上级法院监管;财产录入后其他法院通过关联案件可查询到该财产线索等原因,部分承办人为确保自己办理的案件优先得到执行,避免录入财产未及时处置被上级法院通报,主观上仅愿意录入网络资金、银行存款或者已处置、拟处置的财产线索,不愿客观、全面地录入财产线索,导致关联案件财产信息共享无法充分发挥其效用。

(四)关联案件集中执行的局限。吉林、浙江、四川等地提出的关联案件集中执行方案,系将同一被执行人的金钱给付类执行实施案件通过指定执行的方式集中到一家法院统一办理,改变了以往被执行人相同情形下各法院各自为战,执行措施重复运用,司法资源重复投入,执行综合治理效能不佳的局面。人、物、执行措施的集中处置虽解决了案件办理碎片化的问题,但并未很好的解决财产线索核查、处置的问题。部分关联案件的被执行人在不同地域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所在地法院在对财产线索核查、处置上存在天然优势,而集中执行需要被指定法院花时间去熟悉相应的关联案件,需要到多地展开核查、处置财产,费人费力,无法充分发挥本地优势,极大地降低了办案效率。同时,关联案件集中执行在管理流程上主要依赖于下级法院层层请示后由共同上级法院依职权指定执行,需进行案件甄别、审查、指定、协调、统筹,各环节流程较为繁琐,周期较长。并且,集中执行系自上而下的科层制模式,基层法院极少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集中执行,导致关联案件集中执行的使用在实务中运用的比例并不高,未体现出其提升效率的优势。

三、依托信息化对同一被执行人多地多案执行方式的优化构想

关联案件集中执行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财、物和时间的耗费,有利于节约执行成本,但依然无法实现执行办案经济和效率双统一。为解决关联案件执行暴露出来的信息不畅、协调失衡,各地法院承办干警疲于奔波、执行成效不佳,各申请执行人对同一被执行人执行到位财产参与分配存在障碍等执行难题,结合现实情况,笔者提出依托信息化,采用总分总形式的集中而又分散的协同执行构想(以下称关联案件总分总模式)对相同被执行人关联案件执行方式进行优化,即由一法院牵头,数个财产处置法院联合办案,财产处置后统一分配的方式,实现执行信息共享、执行措施互认、处置财产互助。

(一)数据赋能,强化执行指挥中心大脑作用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指挥中心指挥室功能分区和岗位职责》的通知,执行指挥中心设置案件质效岗,其职能包括内部质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接收立案移送、立案审查、案件分配、财产查控录入处置、案款管理、事项受托委托管理等。基于执行指挥中心职能设置,提出构想如下:

1、统筹本院范围内的关联案件分配。指挥中心应当遵循相同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由同一承办人或团队进行办理的原则,解决此类案件在同一法院分散执行的问题;

2、加强全省范围内的关联案件协调。应建立全省法院内指挥中心沟通联络机制,并提供沟通协调途径,以便解决关联案件办理过程中无法及时联系、无法联系到具体人员的问题从而降低沟通、协调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3、集中关联案件的信息审查和处置。在案件中设置提请关联案件办理的选项,由系统进行识别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推送至各法院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联系承办人对案件进行确认,确认后加入关联案件执行的范围内(若有新案件立案,由系统对关联信息推送至指挥中心),并由共同上级法院明确牵头法院,此类案件设置特别标注。

(二)持续加强执行系统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1、打破信息孤岛。打通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的数据库,让其他法院能够通过关联案件互联互通、查看资料(现同省内法院基本能实现,部分法院未实现),各法院对案件执行的关键信息须及时进行录入,以便于各地法院对案件的办理作出判断。

2、关联案件建立沟通协同群。实现群内实现类似微信等社交通讯软件的对话、留言的功能。如实现以上功能后,可打通移动办公平台数据,承办法官亦可在出差过程中通过智慧执行等软件查看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的材料,并进行回复。

3、打破关联案件财产处置权顺位。关联案件财产可交叉处置。不同法院首查封的异地财产可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将处置权移送至财产所在地法院,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可利用本土优势处置财产。尽量对出具函件等事务性文件采用模板化生成的方式进行简化。

4、案款统一分配。所得案款汇入统一的银行账户,牵头法院根据规则进行分配(若技术成熟后可由人工智能根据各自法院输入的情况进行分配,各家法院人工核实)。

(三)关联案件总分总模式执行的优势

1、打破单打独斗的困局,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协同。对现有执行资源进行统筹,确立牵头法院,其他法院协同执行;创新执行模式,避免了对同一财产重复调查,浪费司法资源;点面结合,形成合力,提高执行效率。

2、减少事务性工作的工作量。加快信息化建设,全省范围内执行协同平台,利用信息化、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对执行工作赋能。

3、对参与分配的保障。执行法官或者团队案件体量大,不可能随时关注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从利益平衡角度考虑,被执行人为非法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案件应当对财产进行分配;被执行人为法人且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案件可积极推进转为破产案件。例如:对同一被执行人多地多案执行中,A法院案件12未发现财产线索,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B法院在案件34中发现财产线索,按现行的执行模式,A法院案件12的申请执行人对B法院发现的财产不知情,因此错失参与分配的机会。各地案件立结案时间各不相同,构建平台打通数据后,可体现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另外,各家法院对财产分配截止时间、债权范围等尺度把握不同。在建立统一数据库后,可统一财产分配的规则,对同一被执行人可设立唯一的案款账号,由牵头法院对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统一分配,其他法院人工核实,减少社会矛盾。技术成熟后,可依靠系统自动计算分配方案结果,并提交相关法院核实,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对异地不动产处置的优化,节约司法资源。例如:被执行人在ABC地均有案件,B法院对被执行人在C地的不动产1为首查封,C法院为轮候查封;C法院对被执行人在A地的不动产2享有优先受偿权,而B法院为首封法院。虽通过现有的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可对单一事务进行委托,但效率不高。现案件办理过程中,事务性工作太多,可在系统中设置好模板,直接在系统中通过固定格式模板发送移送执行函来协调处置权,将B法院首查封的在C地的财产处置权移送给C法院,由C法院在其案件中予以处置,在案款在数据库中进行分配;C法院可通过系统请求将A地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动产2B法院直接交给A法院进行处置,案款统一进行财产分配。财产由财产所在地法院进行调查并处置,有利于提高财产处置效率,特殊情况可及时应对。

对登记动产处置的优化。执行难,难在查人找物,若动产查封顺位靠后的当事人查找到财产后无法得到奖励性分配,则不利于提高查封顺位靠后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例如:被执行人X为营利法人,A法院对被执行人X名下的车辆进行了首查封;B法院对被执行人X名下的车辆进行了轮候查封,为第二顺位;C法院亦对被执行人X名下的车辆进行了轮候查封,为第三顺位;在案件执行过程中,C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D提供的线索实际扣押了被执行人X名下的车辆。在实务中,理论上仅A法院有处置权,C法院无法直接对该车辆进行处置,将会面临的如下问题:1、与首封法院联系难;2、需向首封法院交付动产;3、被执行人案件较多的情况下,按照查封顺位分配,申请执行人D在参与分配时可能无财产分配,若对案件执行有贡献的奖励性分配得不到保障,则挫伤此类案件顺位靠后申请执行人查人找物的积极性。采用关联案件总分总模式执行则有更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推动动产的执行。

对大城市办案压力分流。由于大城市虹吸效应,人口逐渐向大城市聚集,被执行人可能在出生地、曾居住地和现居住地均有案件,而在出生地或曾居住地有不动产,大城市案件较多,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案矛盾。

有助于强化各地法院学习交流经验。现阶段,各家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方式方法各有不同,关联案件总分总模式协同执行有助于各家法院取长补短,对执行方式方法进行探索、演进。

关联案件总分总模式衍生问题的思考

1、关联案件涉及法院多,缺乏监督。该设想架构采取扁平化思路,若缺乏有效的监督,无相应的考核,容易导致各法院工作懈怠,降低办案效率。笔者认为可在全省考核中设置相应的项目,增加考核权重,在各个节点上设置时间限制、主办法院可通过指挥中心对工作懈怠法院进行催办;亦或关联案件由省高院指定由中院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发挥中院管理职能,切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构建协同高效、运行顺畅的执行路径。

2、执行异议办理的管辖。执行行为异议究竟是由资产处置法院管辖,还是由移交处置权的法院管辖?笔者认为执行行为异议事由资产处置的法院办理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执行标的异议究竟是向资产处置法院管辖,还是由移交处置权的法院管辖?对此笔者认为可进行深入探讨,可由移交处置权的法院办理,或由资产处置法院办理,亦或由牵头法院进行审查。

3、参与分配异议的审查。关联案件涉及法院多,可能存在多个法院均在处置资产的情况,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查,笔者认为宜由牵头法院办理,有利于分配标准的统一性。

 

关联案件的执行重要而复杂,需要各地法院紧密团结,共同面对挑战。现执行系统、指挥平台、财务系统等辅助办案平台的不断优化升级,为同一被执行人多地多案在技术层面不断迭进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如何充分利用执行领域信息化改革的成果,持续优化执行资源配置、放大执行协助效能,仍然是当前执行条线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研究了关联案件各地的探索经验,以及目前暴露出亟待解决问题背后的主客观原因,并提出了一条依托信息化,以智慧协助为基础,探索畅通执行全环节、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可监管的、更宽泛的、更公平的总分总式优化之路。因协同执行的案例较少致使本文在研究分析不够深入,思考存在一定的局限,对关联案件总分总模式可能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未深入探讨。因此我们需进一步思考,完善关联案件执行的方法和策略。最后,笔者希望本文能为关联案件执行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也希望引起更多关注和研究,推进关联案件执行的发展和完善。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