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说明: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参加诉讼,保护您的合法权利,请填写本表。 1.应诉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您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本表所列内容是您参加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请务必如实填写。 3.本表所涉内容系针对一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有些内容可能与您的案件无关,您 认为与案件无关的项目可以填“无”或不填;对于本表中勾选项可以在对应项打“ √ ”;您认为 另有重要内容需要列明的,可以在本表尾部或者另附页填写。 ★特别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如果诉讼参加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人民法院将视违法情形依法追究 责任。 | ||||
案号 | 案由 | |||
当事人信息 | ||||
答辩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名称: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册地/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 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有□ (控股□参股□)民营□ | |||
答辩人(自然人) | 姓名 性别:男□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有□ 姓名: 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代理权限: 一般授权□ 特别授权□ 无□ | |||
送达地址(所填信息除书面特别 声明更改外,适用于案件一审、二审、再审所有后续程序)及收件人、电话 |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 |||
是否接受电子送达 | 是□ 方式:短信 微信 传真 邮箱 其他 否□ |
答辩事项和依据 (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确认或者异议) | |
1.对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 有无异议 | 无□ 有□ 事实和理由: |
2.对主张连带责任有无异议 | 无□ 有□事实和理由: |
3.对实现债权的费用有无异议 | 无□ 有□ 事实和理由: |
4.对其他请求有无异议 | 无□ 有□ 事实和理由: |
5.对标的总额有无异议 | 无□ 有□ 事实和理由: |
6.答辩依据 | 合同约定: 法律规定: |
事实和理由 (对起诉状事实与理由的确认或者异议) | |
1.对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况有 无异议 | 无□ 有□事实和理由 |
2.对有无监管部门的认定、处罚 有无异议 | 无□ 有□ 事实和理由 |
3.对原告交易情况有无异议 | 无□ 有□ 事实和理由: |
4.对虚假陈述的重大性有无异议 | 无□ 有□ 事实和理由: |
5.对虚假陈述与原告交易行为之 间的因果关系有无异议 | 无□ 有□事实和理由: |
6.对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 | 无□ |
因果关系有无异议 | 有□ 事实和理由: |
7.对原告损失情况有无异议 | 无□ 有□ 事实和理由: |
8.对原告请求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相关 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 无异议 | 无□ 有□ 事实和理由: |
9.对原告请求保荐机构、承销机 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其他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无异议 | 无□ 有□ 事实和理由: |
8.有无其他免责/减责事由 | 无□ 有□事实和理由: |
9.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另附 页 ) | |
10.证据清单(可另附页) |
答辩人(签字、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