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是案件审判的中心环节,为帮助您有效准备诉讼,您需要了解开庭审理的主要过程。
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的案件)外,原则上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均公开审理。决定开庭的案件,人民法院将在开庭三日前以传票通知双方当事人。您应当注意接收开庭传票,并按照传票所载时间、地点参与庭审。
如果您是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在开庭审理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若被告反诉,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您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开庭审理大致分成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宣判等几个阶段,介绍如下。
一、开庭准备阶段。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包括您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律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随后,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本案审判人员名单,并询问您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果您提出回避的申请,您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分别举证、质证。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如果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您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三、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是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发言和答辩应围绕案件事实和诉针焦点进行,审判人员将对无关的发言予以制止。
四、宣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并将裁判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宣判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另定日期进行。宣判时,法官将会告知您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提示:作为当事人,在宣判前的任何诉讼阶段,您都可以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如果您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庭将及时制作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