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鉴定机构竞争询邀函
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
我院受理的(2023)川13民初93号,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充金会源实业有限公司、南充果州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国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决定采用竞争+摇号方式确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四川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名录内符合资质条件、具备鉴定能力、状态正常的机构自愿报名参与竞争。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案号 | (2023)川13民初93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鉴定申请人 |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鉴定被申请人 | 南充金会源实业有限公司、南充果州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国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回避情形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 | |||||
案情简介 | 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铁公司)承建被告南充金会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金会源公司)发包的“川东北科技创新培训基地项目(一期)”,工程建成后,金会源公 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中铁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金会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261147086.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并要求金会源公司的唯一股东南充果州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等。诉讼中,金会源公司反诉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中铁公司承担维修整改费用726.99万元等。 | |||||
鉴定对象及内容(名称、数量、地址等) | 对原告承建的“川东北科技创新培训基地项目(一期)”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 |||||
鉴定事项、要求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 对原告承建的“川东北科技创新培训基地项目(一期)”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 |||||
鉴定材料 | 鉴定申请书、民事起诉状、民事反诉状等 | |||||
资质要求 | 工程造价 | |||||
鉴定基准用时 (自然日) | 以参与竞争机构承诺用时的平均值为基准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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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鉴定费(含差旅费、出庭费等所有费用) | 以参与竞争机构报价平均值为基准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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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截止时间(以收到材料时间为准) | 2024年6月3日17:00 | 报名方式 | 现场提交或邮寄 | |||
联系人 | 赵传仁 | 联系电话 | 0817-2819515 | |||
法院地址 | 南充市顺庆区通江中路88号 | 监督电话 | 0817-2806890 | |||
评审时间 | 2024年6月5日9:30 | 评审地点 | 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楼司法技术中心 | |||
注意事项 | 《参与竞争申请书》应当单独密封,鉴定承诺书、报名信息统计表及佐证资料不密封。 鉴定机构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直接取消竞争资格。评审小组根据得分排名确定入围名单,并从排名前3家机构中现场随机摇号确定首选、备选机构。各方当事人、各报名机构可到场监督评审过程,未到场的, 不影响机构竞争结果。 |
报名信息统计表(不密封)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资质等级 | 成立日期 | 近2年办结法院委托同类案件情况 | 本次鉴定项目人员组成情况 | 2022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 | 备注 |
1 | **** | 甲级/乙级 | **年**月 | **年**月**法院委托 | *名*级*专业造价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建造师 | A/AA/AAA | 附可供在线验证的公司社保证明 | 填写此表并按顺序准备佐证资料装订成册 |
鉴定承诺书(不密封)
XXX人民法院:
我公司自愿申请参与竞争(202X)川XX民初XX号,XX与XXXXX纠纷一案XXXXXXXXXX的鉴定业务,我们将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完成委托事项,并作以下承诺:
1.按照承诺收费标准收费;
2.在承诺时限内高质高效完成鉴定工作;
3.鉴定团队负责人、核心鉴定人人数及名单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更换;
4.按照人民法院通知,无条件派员到场协助审判人员开展证据交换、质证、调解、听证、核对工程量、庭审等工作;
5.每周按时主动向法院汇报鉴定进度;
6.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
7.违反承诺或相关规定自愿接受约谈、暂停、被更换、除名、退费、罚款等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无条件完成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完成的其他事项。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参与竞争申请书(单独密封)
XXX人民法院:
我公司自愿申请参与竞争(202X)川XX民初XX号,XX与XX XXX纠纷一案XXXXXXXXXX的鉴定业务,我们将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完成委托事项。本机构与相关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回避事由。如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自愿接受处理。
申请单位 | 名称 | ⅩⅩⅩ公司(单位盖章)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鉴定用时 (自然日) | ⅩⅩ日 | |||
鉴定收费报价/元(含差旅费、出庭费等所有费用) | ⅩⅩ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