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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起!哄闹扰乱庭审秩序,旁听人员被拘留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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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22 16:26:23 打印 字号: | |

挑战法律权威,扰乱法庭秩序,言语辱骂相关人员,这个旁听人员遭拘留了!


案件详情


3月15日下午,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何某清、何某国、何某平、何某琼、何某英赡养纠纷一案。


庭审即将开庭时,罗某作为被告何某平之妻,对于原告邓某某要求其子女赡养的诉讼请求极为不满,通过在法庭上哄闹、阻止何某平出庭等行为阻挠开庭,经审判员释明法庭纪律后仍然不依不饶。


现场,罗某情绪失控,在拉扯中企图打砸书记员的电脑,法警及时阻止并将其带离法庭。


在走廊上,法警对罗某进行安抚,再次告知法庭纪律以及继续哄闹将带来的严重后果,罗某仍然不听劝阻,在法庭外言语辱骂原告及其他被告,威胁在场维持秩序的法警。


罗某的行为,导致庭审已推迟了30分钟,据此情况,法警将其强行带入羁押室进行训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蓬安县法院认为,罗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危及法庭安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依法对罗某作出拘留七日的决定。




法官提醒


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场所,法庭神圣、肃穆而庄严,法律尊严不容践踏,一切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工作正常运行的行为,都会受到严厉处罚!


每一名当事人或案外人到法庭参加诉讼时,都应当遵守人民法庭工作秩序,依法、理性的表达诉求。


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更是法律的要求。


在本案中,罗某因阻挠其丈夫尽赡养义务在法庭上辱骂哄闹,既伤了亲情,又要为自己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买单,可谓是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蓬安县法院
责任编辑: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