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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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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3-20 11:31:55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本院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组织实施本院辖区内破产管理人入《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试行)》等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名册规模

(一)分区分级设置

省高级人民院编制的《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将注明管理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并分为一级管理人和二级管理人。一级管理人可担任全省法院重大破产案件管理人,以及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普通破产案件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担任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普通破产案件管理人。

(二)建议名单名额限定

本院将根据初审情况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入册建议名单不超过40家

本院辖区内的社会中介机构申请编入《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原已进入2017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川高法〔2017〕239号)及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均须向本院重新申报入册。本次名册编制完成后,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发布的管理人名册废止。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本院辖区内依法注册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公司)等中介机构,以及外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院辖区内依法注册设立、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常驻人员的分支机构,愿意向人民法院作出入册申请承诺,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本院提出入册申请。

1.律师事务所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律师不少于6名,会计师不少于2名(至少1名执业5年以上),并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会计师不少于6名,律师不少于2名(至少1名执业5年以上),并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3.清算事务所(公司)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律师不少于2名(至少1名执业5年以上)、会计师不少于2名(至少1名执业5年以上),并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4.外地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

外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院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常驻工作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律师不少于2名(至少1名执业5年以上)、会计师2名(至少1名执业5年以上),并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的。

外地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经审查没有本公告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或者常驻工作人员少于6名的,本院不纳入入册建议名单;入册后被发现没有本公告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或者常驻工作人员少于6名的,本院将暂停其担任本院辖区内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资格,并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除名。

(二)限制情形

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进入《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

3.因涉嫌违规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4.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

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6.机构成员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不正当利益关系被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7.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申请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地提交以下材料:

(一)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书(详见附件1);

(二)入册申请承诺书(详见附件2);

(三)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四)专、兼职从业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社保缴费证明原件、破产事务团队人员名单(详见附件3);

(五)执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六)近3年业务和业绩材料(详见附件4);

(七)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近3年来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八)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

(十)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已进入2017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川高法〔2017〕239号)及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重新提交相关资料。

四、评审流程

本次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初审工作由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

具体初审程序如下:

(一)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破产清算庭)负责对申请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申请人在接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破产清算庭)补正材料通知后3日内必须交齐或补正材料;不补报材料或逾期补正材料的,不纳入本次入册评审范围。

(二)本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可采用书面审查、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排除法律规定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初审名单。

(三)本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审查后确定初审名单,并在相应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实名对初审名单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本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从初审名单中删除。

(四)本院将初审通过的入册建议名单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五、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三)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四)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自愿申请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日。逾期概不接收,所有提交材料概不退还。

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书、入册申请承诺书等可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rmfysszc.gov.cn)、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互联网官方网站页面下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817)2806331

监督电话:(0817)2806890

 

附件:1.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书

2.入册申请承诺书

3.专、兼职从业人员名单

4.企业破产案件管理执业情况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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