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定期报告非因正常办案需要、非正常时间
地点会见案件关系人和非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情况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严防违规会见、违规过问等司法掮客行为,严控司法廉政风险,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法官队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法院实际,特制定办案人员定期报告非因正常办案需要、非正常时间地点会见案件关系人和非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情况(以下简称“三非”情况)规定。
第二条【非因正常办案需要会见情形】因办案需要会见案件关系人的应当严格依照办案程序或相关规定会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因正常办案需要会见案件关系人,应当如实报告:
(一)私下会见他人或本人承办案件的案件关系人的;
(二)事先并不知情,应他人之邀会见案件关系人的;
(三)其他非因正常办案需要会见的情形。
第三条【非正常时间地点会见情形】本人承办案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会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正常时间地点会见案件关系人,应当如实报告: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会见案件关系人,未按办案程序或相关会见规定记录留痕的;
(二)未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在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会见案件关系人的;
(三)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会见案件关系人,但未按办案程序或相关会见规定记录留痕的;
(四)其他非正常时间地点会见的情形。
第四条【非因履行职责过问情形】过问案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职权实施。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如实报告:
(一)为案件关系人打探案情的;
(二)为案件关系人请托说情的;
(三)未按规定为案件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其他非因履职过问案件的情形。
第五条【填报方式】办案人员应当在每周上班后第一时间填写《“三非”情况报告表》,向部门主要负责人(党支部书记)报告。
第六条【分析研判】各级法院各部门应当建立“三非”情况报告登记台账,定期对填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按照要求报告执行情况。
第七条【责任追究】办案人员如实填报“三非”情况,依法受到保护;未如实填报,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或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由相关部门从重处理。
第八条【结果运用】发现未如实填报“三非”情况的,将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并与绩效考核、职级晋升、评优评先挂钩。
第九条【保密责任】“三非”机制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院领导同意,将 “三非”填报结果告知或透露给他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相关概念】本规定所称“办案人员”,是指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及其他参与办案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案件关系人”,是指“诉讼参与人”和“利害关系人”。
第十一条【第一责任】各级法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党支部书记)为“三非”工作机制推进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在本部门全面落实该规定。
第十二条【参照实施】各级法院非审判执行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针对本部门廉政风险点,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施行时间】本规定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