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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中院案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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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充中院  发布时间:2021-05-20 15:45:29 打印 字号: | |

南充中院案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案款管理,确保案款的收取、管理和划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案款是指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由法院采取措施或当事人自动履行取得,由法院代为管理应依法支付的款项。

第二条  案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明确责任。案件承办部门、案件承办人员、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

(二)统一管理。所有案款由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非财务部门和非财务管理人员不得经办管理案款。
    (三)统一收据。收取案款应统一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监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专用账户。案款由法院统一设立案款专用帐户,对案款实行专户管理,案款账户向社会公开。在审理、执行过程中,通过当事人自动履行或采取执行措施所取得的款项应当存入法院案款专户。

(五)专账核算。必须全面使用案款流程管理系统、司法行政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财务系统”)对案款进行管理,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账和案款台账。

第二章  案款收取

第三条 在立案环节,诉讼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在立案时除完成常规操作外应一并确认申请执行人现场亲自填写的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以一当事人一确认方式进行,当事人确认的银行结算账户为本院向其退还或发放案款的银行结算账户,本院向其退还或发放案款的金额以汇入银行结算账户的具体金额为准。案件承办人员需对《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的真实性负责,严禁伪造、涂抹、涂改内容。

第四条 在执行通知环节,承办人员在向当事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时,应当附“一案一人一账号”的虚拟账户,要求当事人将执行案款缴入规定的虚拟账户中。

当事人主动到法院缴纳案款的,应当到诉讼服务大厅使用 MisPOS机关联被执行人虚拟账户刷卡收取,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金。

对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案款应当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录入被执行人的虚拟账户,之后拍卖尾款直接缴纳进入虚拟账户。

有特殊情况无法直接扣划至虚拟账户的案款和保证金,财务系统会在扣划成功后自动公示到账信息,承办人员应当在3日内到财务系统中使用案款银行流水匹配功能主动认领案款,认领后需通知财务人员当日内在财务系统中对认领数据进行转换确认。

执行案件承办人员错误认领执行案款,应及时通知执行管理系统及财务系统管理人员更正,否则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案款支付

第五条 前期立案阶段没有确认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在本环节由承办人员确认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

案款支付节点时限如下:

(1)执行部门须在收到资金到账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在执行流程管理系统中完成案款支付审批流程。

(2)执行系统完成案款支付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承办人员须将合格的纸质材料(加盖部门章的案款支付审批表、当事人银行账户结算确认书原件)交到财务部门。

(3)财务部门收到案款支付申请(执行系统自动推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财务审批。若财务审核未通过,退回执行系统,重新发起案款支付。

(4)财务网上审批流程完成后,会计打印“案款支付通知书(盖财务章)”连同经审核合格的纸质资料,交出纳转账并进行系统确认。该步骤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案款核算管理

第六条 财务部门应在财务系统中建立案款账套,利用系统自动生成案款支付凭证及台账。分别分案号设立台账逐笔逐案进行核算管理。案款账套不能与诉讼费账套混淆。会计每月按时与出纳、银行核对案款专户收支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条  执行部门核算管理。执行部门根据财务部门开据的案款收据复印件做到对每个案件的案款逐笔登记建立案款台帐,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案款清理核对。
    第八条  案款管理执行部门与财务部门做到每半年清理一次,一年清理核对一次,做到财务、执行部门帐帐相符,个案辅助帐与台帐相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每年年终由执行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年度案款工作进行检查,列入考核内容。执行部门与财务部门每年核对案款的收支管理情况,确保案款管理账目清楚、准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违反以上的规定的,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构成违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员调离原岗位或因工作调整需要移交所办案件时,必须同时对案款收支情况进行交接。案款交接不清的,不能办理调离换岗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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