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正本)》(财政部令第36号)《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4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 我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新建)、验收、使用、管理、调剂、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长、维护费用低、综合效能高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按照“单位统一管理,合理调配,供、管、用相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司行处作为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采购、账面登记、实物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本院各部门对本部门公用和个人使用的资产负有管理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责任人,指定专人(内勤)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部门资产的申购、登记、核销等事项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
院长、副院长、专委的资产由院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其他院领导的资产由院领导所分管的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 司行处财务室是固定资产实行账面管理的责任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会计账目总账和明细账登记工作,并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员进行核对。
(二)配合中介机构做好资产评估审计工作,并复核数据。监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资产处置收益。
第七条 司行处资产管理人员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实物清查工作并录入四川省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司法行政综合管理系统,录入数据要与财务室账面资产一致,并保证账面、实物、使用部门、使用人无误。组织资产分类编号,资产登记要做到账面、实物、资产编号、使用人一致。
(二)制发制式的《固定资产领用登记册》、《固定资产登记表》、《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指导、协助院内资产使用部门做好本部门资产的登记和实物管理工作。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执行实物资产采购、分配、领用、报废(损)、资产转移(移交)等环节全程监控、登记制度。管理部门之间的资产转移(移交),司行处资产管理人员应到现场监督。
(四)及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定期到各部门核对资产登记簿及实物,确保实物、卡片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五)重点做好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及房屋构筑物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固定资产完好率。对损坏的资产要积极组织维修,不随意报废固定资产。根据使用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组织资产评估人员确认后在相关登记及各部门登记簿上确认签字,并做好报废资产回收工作。每年末向财务室通报资产变动情况、全年资产报废情况。
(六)在资产软件中管理固定资产。根据单位人员变动的情况和财务人员提供的固定资产入账信息,及时更新、维护四川省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司法行政综合管理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模块的相关信息。建立固定资产实物量总账和明细账,定期与财务室核对会计账,做到实物账、会计核算账一致。按有财政部门、上级法院的要求,对外及时报送各项资产信息。
(七)年度报废固定资产的汇总、报审、核销工作。
第八条 资产使用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专人(内勤)按照资产管理人员制发的表格,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初始登记造册工作,经资产管理人员审核确认后保留备查。
(二)由专人(内勤)统一申报购买固定资产事宜。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登记。要积极配合资产管理人员开展的实物资产定期清查工作。
(三)及时向资产管理人员报告本部门资产盘盈、盘亏及转移情况,在资产管理人员确认情况后及时作好变更登记工作。
(四)负责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工作,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司行处组织修复;确因无法修复需报废的,应填报《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报资产管理人员组织评估人员查验、审核,并报部门负责人、司行处处长和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将报废资产上交司行处资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购置和验收
第九条 各部门所需购置的固定资产经院领导同意审批后,统一由司行处按照《政府采购法》程序进行采购。对于需要本单位分散采购的固定资产,由司行处采购人员会同纪检监察处共同采购。
第十条 购置的固定资产,由经办人员、资产管理人员验收,资产管理人员出具资产入库单,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还应会同申请购建的部门共同验收签章。财务室、资产管理人员对账面、实物资产及时登记入账。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全院的固定资产,财务室应统一建账、核算;资产管理人员应统一登记、统一造册、统一建卡进行监督管理;各使用部门应进行日常管理。按照“坚持制度,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财务室、资产管理人员以及各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年度终了,资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资产,责任部门应做出专项说明,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司行处资产管理人员;对闲置、报废的资产,责任部门应按规定流程移交司行处。司行处汇总全院资产盘点情况后,统一提出处置意见报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各使用部门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未经审批同意,不准对固定资产进行转移、修理、拆改、调换、借出、变卖等。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优化固定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固定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应上交资产管理人员调剂分配,并核减本部门相应的固定资产。
第五章 变 动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对外调拨(含系统内调拨)、丢失、报损、报废、变卖等变动,必须报司行处处长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资产管理人员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丧失效能的,按报损处理;由于长期使用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司行处处长审核,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损、报废。
第十六条 干警退休、调出、解聘等,其个人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必须全部交回资产管理人员,由资产管理人员统一调配。资产管理人员核实并出具证明后,政治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人员部门之间调出、内部轮岗时,固定资产原则上不随人员变动而变动,确需将资产带到新岗位的须经司行处处长审批同意。为专项工作配置的设备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专项工作归口发生变更的,原负责部门应将该设备交回司行处,由司行处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进行安排。
因人员变动导致资产和资产使用人发生变化时,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督促本部门内勤变更固定资产登记,并将变更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相应的信息变更。
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任时,除交接自己使用的资产外,还应将部门资产进行盘点后交接给该部门新任负责人,资产管理人员到场监交并作好变更登记。
第六章 责 任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室、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履行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维护其安全和完整。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造成资产流失或对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九条 资产使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报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职责要求管理固定资产,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盲目申购,造成错购、重购、乱购或验收不认真、不服从合理调配的;
(五)人为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损坏或丢失的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赔偿。
第二十条 财务室、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的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固定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司行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