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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中院诉讼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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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充中院  发布时间:2021-05-22 15:41:07 打印 字号: | |

南充中院诉讼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诉讼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费用。

第三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人民法院应保障诉讼费应收尽收。对于诉讼费的缓、减、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随意缓、减、免诉讼费。

诉讼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在向当事人发立案通知书时,应当附“一案一人一账号”的虚拟账户,要求当事人将诉讼费缴入规定的虚拟账户中。当事人主动到法院缴纳诉讼费的,应当在诉讼服务大厅使用 MisPOS机、法院综柜便民终端关联案件虚拟账户刷卡收取或者微信方式缴纳,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金。

第四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向案件当事人退付的诉讼费,法院应严格审核,及时办理退费。

第五条 诉讼费退费范围包括: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三)案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多请求部分予以退还。

(四)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诉讼费全部移交所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六)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七)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八)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九)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且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应当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减半退还。

(十)判决生效后,胜诉方已经预交但其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当退还其不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十一)当事人错误预交或者超额预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将错误预交或者超预交的诉费用予以退还。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的退费。

第六条 诉讼费退费工作流程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前往诉讼服务大厅“退费窗口”申请诉讼费退费,并提交相关资料(资料清单见附件1)。

(二)办理退费工作人员逐一查验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在《诉讼费退费资料登记表》(见附件2)中做好登记。

(三)退费工作人员根据所接收的退费申请情况,及时将退费《申请书》(见附件3)送达到案件承办法官所在的审判团队。

(四)各审判团队指定专人(此人为诉讼费退费工作联系人,需要相对固定)做好签收登记,及时通知承办法官办理退费相关手续;

(五)承办人员按规定流程在司法行政综合管理系统(简称“财务系统”)中进行退费申报、审核。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将加盖庭章的《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和当事人退费《申请书》一并交诉讼服务中心“退费窗口”工作人员,并做好交接登记。

(六)财务部门指定专人每周一上午在诉讼服务中心收集已由承办人员办理完相关手续的退费资料,按规定核查无误后进行转账支付。

(七)当事人、承办法官需及时到财务部门领取诉讼费结算票据。

第七条 诉讼费退还的收款人(单位)原则上为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当事人,在如下情况可变更收款单位:如收款单位银行账户注销,需提供人民银行的相关证明:如收款单位注销,需提供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

第八条 不得以现金方式退还诉讼费,退还的诉讼费一律通过银行转账办理;退费事项不得由承办人员或辅助人员代为办理。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诉讼费收取、退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在诉讼费缓、减、免和退费审批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对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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