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综合大楼室内环境治理服务实施方案和采购预算清单编制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简述:为保障干警能够顺利实现使用办公办案条件,准备审判综合大楼室内环境治理工作。现需采购审判综合大楼室内环境治理服务实施方案和采购预算清单编制服务一项。
2、采购项目编号:16100220230012
3、采购方式:网上公告询价;
4、预算费用:本包预算金额:20000.00元,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投标无效。
5、最高限价:本包最高限价:20000.00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投标无效。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2011]181号)和《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进行采购。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1、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和建筑资料,编制审判综合大楼室内环境治理服务方案;
2、结合市场一般报价情况,编制审判综合大楼搬迁服务采购预算;
3、编制审判综合大楼搬迁服务方案,包括服务内容、治理要求、治理效果、售后要求以及商务要求等;
4、实现目标:完成审判综合大楼室内环境治理,实现干警在健康放心的环境中办公办案。
(二)服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和建筑资料,编制审判综合大楼室内环境治理服务方案(含预算控制价),对搬迁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更改的,按照更改后的服务方案编制清单;
2、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编制及造价;
3、中标人编制的方案(含预算控制价),在财政评审中需配合评审人员对造价和采购量的询问,在财政评审需要时,编制人员需按照财政评审的要求出席交换意见及其他相关的会议;
4、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分项目编制清单;
5、清单中所用设备、材料等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并得到招标人的同意。
6、编制内容要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现南充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所列具体事项。
四、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3年12月1日17:00之前。
2、方式:请投标人代表,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要求的资质文件复印件、介绍信、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盖鲜章,于获取时间截止之前,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金泉路268号中级人民法院三楼会议室,现场领取采购文件,联系人:韩老师,联系电话:13388227111。
五、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方式,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方式和投标(响应)文件要求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12月5日14:00(北京时间)
2、提交投标文件方式:供应商必须到开标地点现场将投标(响应)文件提交给评审小组;
3、开标时间:2023年12月5日14:00
4、开标方式:本项目实行现场投标(响应)文件,投标(报价)供应商需到开标现场递交投标(响应)文件。
5、开标地点: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金泉路268号中级人民法院三楼会议室。
6、供应商到现场参加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时,须先提交营业执照、授权书等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委托授权书的,视为不合格供应商,本次采购活动拒绝其参加。
7、本次采购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供应商到现场参加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时,同时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至本项目评审时的信用记录结果的网页截图。
8、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采购公告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没有对采购公告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没有按照采购公告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9、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公告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0、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撤销或修改。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评审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
七、评审方式:满足采购人要求的最低价中标。
八、支付方式:编制内容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乙方提供合法的发票,甲方一次性支付所有费用。
九、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缴纳投标保证金。
十、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缴纳履约保证金。
十一、分包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分包或转包。
十二、监督投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电话:0817-2709115;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督查室,电话:0817-280689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评审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联系人:韩老师 联系电话:1338822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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