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都判了,为什么还执行不了?”这是因为并非所有的被执行人都是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纵有很多手段,也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之时,存在一种叫“执行不能”的情况。
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法院穷尽所有手段也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这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导致。
典型案例
2011年5月1日下午,肖某某与其母刘某某搭乘罗某某所有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从蓬安县巨龙镇至仪陇新政镇途中与一货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
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某与货车司机分别承担同等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罗某某向肖某某等人赔偿19万余元,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肖某某于2012年1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执行干警通过调查走访得知被执行人罗某某已年过花甲,一个人生活,家庭又无主要收入来源,生活特别困难,鉴于此,该案已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后,因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在2018年申请恢复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罗某某每年给付2000元。后来,被执行人罗某某因家庭困难仍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罗某某进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至今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
法官释法
法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
“终本”不会是“终止”。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法院仍会定期监控被执行人财产,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何减少“执行不能”?
1、源头预防:在生活中,双方都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多了解对方的财产经营情况,注意留痕,注意诉讼时效。以便减少纠纷发生,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诉讼保全:当事人起诉时,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应当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限制当事人对相关财产的处分权。
3、提供线索:当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向执行法官了解执行案件情况,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便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