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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什么是“执行不能”?法官带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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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19 10:47:05 打印 字号: | |

“执行不能”是指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情形。

 

典型案例

2022年,陈某因拖欠刘某借款16万元未还,被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令陈某偿还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因陈某未履行,刘某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收到后仍未履行。通过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无银行账户存款,所有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遂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释法

“终本”不会是“终止”,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法院仍会定期监控被执行人财产,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并未置之不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执行不能”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是“没有钱还”,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法院的执行工作也并非“万能”,执行干警一直都在竭尽全力的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大家理性认识“执行不能”案件,正确面对法律风险,对法院执行工作多一份耐心与理解。


 
责任编辑: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