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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中院发布2020-2022年度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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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04 09:40:22 打印 字号: | |

生态环境保护是人类永续发展的根基

是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基石

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2020-2022)

以及公布一批

典型案例

用法治的力量

织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





聚焦审判职能,汇聚和谐共生“正能量”


2020年至2022年,南充法院共计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867件。其中,刑事328件(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81件),民事121件(含民事公益9件),行政52件(含行政公益8件),非诉执行审查366件。


巡回审判法庭


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威慑和教育功能,维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等手段,加大对非法采矿、非法捕捞、非法狩猎、滥伐林木等高发性犯罪的惩治力度。


妥善化解环境资源民事争议。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修复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依法监督与支持行政机关正确履职。充分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审判的预防监督功能,对行政不作为责令限期履职,防范监管漏洞。对检察机关提起的8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依法督促被诉行政机关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聚焦机制建设,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


推进“三合一”审理模式改革。继南充中院挂牌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后,2021年3月,南充中院制定出台《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在全市率先推行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模式,并不断向基层延伸。


优化案件识别机制。2022年9月,南充中院制定出台《关于规范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全市法院坚持“环境要素+环境行为”的识别原则,做好环境资源案件的识别工作。同时,加强对环境资源案件立案、审判、执行等相关信息的获取和分析,落实对环境资源案件归口管理、信息调研、司法协作、舆情管控等工作。全市环境资源案件识别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修复基地揭牌


完善司法修复机制。南充法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审判执行方式,积极建设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现已建成嘉陵江(凤仪湾)、阆中古城、升钟湖等5个高标准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


聚焦底线思维,寻求绿色发展“公约数”


坚决筑牢长江流域生态屏障。认真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和“十年禁渔令”,2020年2月,南充中院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等五部门《关于依法严惩嘉陵江流域非法捕捞刑事犯罪相关问题的意见》,以“零容忍”态度从严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


增殖流放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司法责任。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法院的安排部署,积极开展涉耕地保护案件专项审判活动。坚持山水林田湖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以最坚定的态度、最果断的措施、最严格的标准,坚决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纽扣法庭”签约仪式


护航水电开发服务绿色发展。阆中、南部、仪陇、蓬安、高坪法院辖区内的金溪、锦屏、保宁、河溪、南隆、新政、龙门、阙家7个人民法庭结对,共同组建嘉陵江(南充段)航电工程“纽扣法庭”,积极服务“双碳”工作和南充绿色低碳发展。


聚焦群策共治,画出司法保护“同心圆”


创新多元共治机制,围绕环境共治核心,以法院法官为治理主体,系统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触角,将司法审判融入环境治理“大盘”,从点线面三个维度推动形成一体化保护大格局。  


全流域法院集体联动。嘉陵江流域各法院之间共同签订了一系列司法协作协议,同时两省六市十一家法院共同出台《嘉陵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之送达文书和调查实施办法(试行)》。这一系列联动措施,使嘉陵江全流域生态保护形成司法合力,全流域水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联席会议


司法与行政通力协作。依托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推动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环保、财政等部门的协作。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高坪、仪陇、营山等多家法院与辖区行政部门也建立了多项协作机制。


环保法治宣传


注重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两级法院依托“庭审进万家”和“片区法官”两大平台,积极开展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推动环保法治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三年来,累计开展环境资源庭审直播30余场次,宣传活动40余场次,不断凝聚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环保司法与执法的良好氛围。




法治在环境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南充法院将持续深入地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改革成果巩固好、拓展好,全力将南充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打造成巴蜀司法保护高地。




南充法院

环境资源审判

典型案例




案例一:野生动物保护

彭某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彭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仪陇县规定的禁猎期和禁猎区,通过夜间手电筒照明、徒手捕捉等方式,捕捉两栖纲无尾中华蟾蜍500斤左右,约3000只。彭某将所捕捉的中华蟾蜍全部出售给他人,获利约2000元。经鉴定,整体价值为100元/只。


【裁判结果】

南充中院在审理中,召开庭前听证会,组织双方达成调解,由彭某赔偿生态损失费2000元,并以巡山、巡河劳务代偿方式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登报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市众多非法狩猎中华蟾蜍案件之一,因捕猎数量较少,获利金额不大,不宜纳入刑事打击。同时,违法行为人的赔偿能力不足。人民法院注重调解,通过巡山、巡河等劳务代偿方式,变破坏生态者为生态守护者,既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也做到了打击与教育并举。


案例二:林木保护

青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青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嘉陵区龙蟠镇、金宝镇从农户处购买林木104株,并用油锯锯树,雇请他人装运贩卖,获利6240元。经鉴定,青某采伐林地林木蓄积17.0697立方米。根据《滥伐林木案植被恢复作业设计》认定,应规划种植柏树343株,连续管护3年,共需资金8540.4元。


【裁判结果】

嘉陵法院认为,青某无视国家森林法规,组织人员非法实施采伐作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其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为修复植被和生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处青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240元,责令补种柏木343株,植苗后连续管理管护3年。


【典型意义】

青某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对于自然生态平衡和生态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人民法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补栽林木、责令管护等方式促使被告人参与林木资源的有序修复,提升被告人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案例三:土地保护

某工程公司、青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青某代表某工程公司从顺庆区共兴镇某村租得耕地、林地。后在其安排下,该公司于2016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未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持续向所租地块倾倒弃土,形成巨大弃土堆,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面积8.01亩,导致原有地形地貌及生产条件改变,原有植被被毁坏。经鉴定,占用林地类别为公益林,毁坏林木蓄积13.8立方米,734株,林木价值损失3549元。


【裁判结果】

顺庆法院认为,某工程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用于堆放弃土,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青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青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判处某工程公司罚金10000元;判处青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植被恢复费用3549元。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南充法院在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同时,注重教育与恢复性司法并举,本案鉴于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青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已深刻认识到错误,主动预缴罚金及植被恢复费用,决定从宽处理,从轻处罚,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四:水资源保护

某船舶公司罚款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某船舶公司通过政府采购中标顺庆区地方海事处发包的船舶去功能项目。2021年4月,某船舶公司租用沿嘉陵江的土地作为船舶拆解场地,入场进行船舶拆解。但在船舶拆解作业过程中,某船舶公司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顺庆区地方海事处责令某船舶公司修复未果后,与案外人签订《应急项目代履行合同》,由他人对案涉拆解场地进行环境整治复绿等。此后,顺庆区地方海事处对某船舶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一审高坪法院判决驳回某船舶公司的诉讼请求。南充中院二审认为,某船舶公司作为从事船舶拆解作业单位,明知在嘉陵江沿岸从事船舶拆解作业存在污染水环境的风险,仍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顺庆区海事处依法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嘉陵江是长江的重要支流,也是南充人民的母亲河。但近年来,多种人为因素严重破坏了嘉陵江水域环境。如沿岸非法占用滩涂拆解、维修废旧船舶现象屡有发生,导致油污渗透土壤后影响嘉陵江水质。通过本案的审理,既依法监督和支持了行政机关对破坏嘉陵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亦为推动全市退渔、退捕和治理侵占岸线、废旧船舶滩涂拆解等工作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


案例五:文物保护

张某盗掘古墓葬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张某与郑某(已死亡)在营山县双流镇收购古玩时发现该镇某村古墓,二人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骑乘摩托车至墓地。在盗掘墓地两根石雕柱子时,因石雕柱子上方的石头垮塌,将二人压住,致郑某当场死亡,张某腿部、髋关节等处受伤。案涉古墓修建于1830年,为古墓葬,属于国家不可移动的文物。


【裁判结果】

盗掘者在不具备专业知识能力、缺少必要设备和保护措施的条件下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可能会对其造成毁灭性的破坏。张某违反国家文物管理制度,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盗掘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并导致古墓垮塌,损害了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侵犯了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及国家对古墓葬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盗墓者的盗掘行为,严重破坏了古墓葬的原有环境、墓葬资料、墓葬结构的完整性,破坏了国家文物管理秩序,并且也造成了盗墓者自身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本案的审理裁判,对于打击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具有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