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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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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充中院  发布时间:2022-12-14 16:22:09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指引(试行)

 

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等方面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

(一)【繁简分流】本院及本市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进行繁简分流,根据破产财产类型、债权债务状况等甄别案件难易程度,决定是否简化审理程序。

(二)效率原则在坚持依法审理、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通过创新工作机制、缩短办理时间、简化审理流程、合并工作事项等方式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

(三)【权利保障原则】在坚持依法审理,兼顾公平、效率原则的基础下,平等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破产程序。

二、适用范围

(三)案件范围对于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案情简单,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简化审理程序:

1.债权人人数少于20人,且债权总额及债务人财产少于500万元的;

2.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3.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

4.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已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移送破产审查的;

5.债务人经强制清算,债权债务资产明确的;

6.债务人财产无需变价或易于变价的;

7.其他适宜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四)排除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不应简化审理程序:

1.存在职工安置问题以及其他重大维稳隐患的;

2.债权债务关系及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或者资产处置、变价存在较大困难的;

3.申请重整案件或有重整可能的;

4.债务人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房地产企业,或者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等情形的;

5.存在重大或者众多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刑民交叉情形等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实质推进的;

6.其他不宜简化审理程序的。

三、程序启动及转换

(五)决定程序人民法院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可以就是否进行简化审理程序征求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提出是否可以简化审理程序的建议。

破产案件审理部门接收案件后,决定是否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六)告知事项人民法院决定对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应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予以公告。

(七)程序转换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阶段,发现案件适宜简化审理程序的,可以决定转换为简化审理程序。

对已经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继续简化审理程序情形的,可以决定转为一般审理程序。

决定书应送达管理人,并予公告。

四、管理人指定及接管

(八)指定管理人破产案件审理团队在破产案件裁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完成随机指定管理人的申请工作,破产管理人指定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日内随机确定管理人

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件,原清算组是由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组成或参加的,除存在利害关系等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外,破产审理团队可以直接指定该中介机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接管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接管报告和工作计划;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应通知管理人立即接管。

(十)开户刻章经初步审查债务人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愿意垫付相关费用的案件,管理人可不开立银行账户,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刻制印章。

管理人不刻制印章的,可由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代章,但需经人民法院批准。

五、送达及公告

一)【送达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要求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法律后果。

二)【通知】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可以采用电话、短信、微信、邮件、传真、即时通讯、通讯群组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十三)【公告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取合并公告等方式减少公告次数

公告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六、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申报与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公告。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五日。

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完成债权审查工作,并制作债权表。

五)【确认债权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应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管理人申请后内裁定确认。

六)【召开时间及方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召开。

管理人应在会议召开三日之前向债权人告知债权人会议内容及相关决议事项。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采用现场方式或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召开方式应在通知和公告中注明。债权人会议原则上召开一次。

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非在线视屏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

(十表决方式债权人会议除采取现场表决方式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用书面、电子邮件、通讯群组、即时通信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采取非现场方式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或表决期届满后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十八)【表决事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可以将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及破产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一并提交表决

(十九)【债权人委员会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七、财产调查与处置

(二十)【财产调查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完成财产调查。

执行转破产清算案件中,管理人可以直接使用执行法院已形成的财产调查结果,一般不再重复调查,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发生变动的除外。

(二十一)【涉诉执案件查询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向管理人提供通过该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到的有关债务人诉讼和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

(二十二)【债务人财产信息查询】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申请或依职权向管理人提供通过该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债务人财产信息。

二十三)【财产估价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可以通过网络询价、定向询价、当事人议价、参考同类资产交易价格等方式确定债务人财产参考价。

管理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审计,应当约定中介机构完成工作的时限及违约责任。

二十四)【其他程序中评估、审计、鉴定效力管理人应通过多种途径获得债务人资产的可参考价值,并主动引导债权人会议就资产处置价格进行协商。

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评估、鉴定、审计报告,在所涉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不再重新委托评估、鉴定或审计。

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时,上述报告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破产程序中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报告虽然在拍卖、变卖时超过有效期六个月,但如该财产或其财产性权利的市场价值未发生明显变化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予以使用的,可不再重新委托评估、鉴定、审计。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相关费用的,可以重新委托评估、鉴定、审计。

二十五)【财产处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可以债务人财产以债权人内部竞价、协议转让、以物抵债方式进行变价或分配,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产无法变价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可放弃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无法追收的财产,或追收成本高于追收所得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管理人不再追收。

八、破产宣告与终结

二十六)【宣告期限债务人符合破产宣告条件的,管理人应当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起十日内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内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十七)【终结程序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无财产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垫付破产费用,也未获准预支破产费用保障资金的,管理人可以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申请,同时报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分配报告、清算工作报告,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且主要财产已分配完毕,但因衍生诉讼等原因尚未完成个别事项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程序终结后管理人继续履行职务。

(二十终结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之日起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于作出裁定之日起内公告。

二十九)【注销期限管理人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五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十)【审理期限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一般应于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终结程序。

九、其他事项

(三十解释部门本指引由院审委会负责解释。

(三十二)【施行时间】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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