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实务 > 法院公示公告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条件及入册程序的公告
分享到:
作者:技术室  发布时间:2022-07-25 17:07:51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条件

及入册程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细则》的规定,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22725日开始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就编制工作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市辖区内依法注册设立,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异地前述机构在市辖区内依法注册设立、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分支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向本院提出入册申请。

(一)破产清算事务所

具有法律资格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或具备经营管理经历的专职从业人员总计不少于10名,并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完成破产工作。

(二)律师事务所

拥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且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0名。并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三)会计师事务所

拥有三名以上合伙人,机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名,并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四)外地中介机构的申报条件:已被纳入其他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异地中介机构,具备优良的声誉及办理破产案件业绩,在南充市范围内依法设有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的,也可以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五)已进入我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只需提交申报入册申请1份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未满三年;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四)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管理人责任,或从管理人名册除名未满三年;

(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本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本次管理人名册暂限于社会中介机构入册。

二、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章程;

(三)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注明在本机构执业的专职人员、律师人数及执业时间;破产清算所分别注明具有双重资格的人员数,以及在本机构执业的专职从业人员人数

(四)近期业务情况和业绩材料;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经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七)近期办理企业经营管理类事务情况;

1.律师事务所,受企业委托办理经营管理类诉讼案件,受理人民法院名称及诉讼文书编号目录。受聘于企业任法律顾问的企业名称、起始时间、律师姓名等目录。

2.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企业的名称、委托事项、工作时间、会计师姓名等目录。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完成司法鉴定情况,委托机关的名称、委托文书编号,委托事项、工作时间、鉴定人等目录。受聘于企业任法律顾问的企业名称、起始时间、注册会计师姓名等目录。

3.破产清算事务所。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务企业的名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专职从业负责人姓名(律师注册会计师)等目录;其中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委托机关名称、委托文书编号、委托事项、工作时间,专职从业人员姓名等目录。

(八)近期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类文章,刊物名称、年份,期数,起始页码、作者姓名及文章复印件;

(九)纳税、公积金、公益金等材料;

(十)开户银行及帐号;

(十一)办公场地证明。自购的产权证书及复印件;租赁的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外地中介机构申报的,在提供前述资料的同时,还应当提供其已被其他人民法院编入管理人名册,办理破产案件业绩和其在南充市范围内依法设有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料。

三、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申报程序

编制管理人名册的评审工作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负责具体工作。

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公告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技术室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1(同时提交电子版)。

技术室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报人在接到技术室补正材料通知后2日内必须交齐或补正材料;不补报材料或逾期补正材料的,将不纳入本次管理人评审范围;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申报管理人范围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入册机构审查。可采用书面审查、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排除法律规定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评审委员会审查后确定初审名册,并在相应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入编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异议。

(四)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

审定后的名册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本院互联网官方网站上正式公布,同时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三)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四)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自愿申请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284日。逾期概不接收,所有提交材料概不退还。

申报表可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rmfysszc.gov.cn)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互联网官方网站页面下载。

联系人:尹凌云、徐秦

 话:08172819321


附件:入册申请表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725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