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法院开出逾期举证“罚单”,依法对当事人赵某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妨碍案件审理、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罚款500元。
两次开庭,原告未提供重要证据
原告赵某与被告赵某平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仪陇县法院依法指定举证期限至2021年11月26日届满。举证期限届满,赵某未提交医疗发票证据。
2021年11月29日,仪陇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赵某平等当庭申请重新鉴定原告赵某的伤残等级。
鉴定后,该院于2022年3月11日复庭继续审理该案。赵某仍未进一步提供医疗发票证据。
开出逾期举证“罚单”,原告主动承认错误并缴清罚款
第二次庭审结束后数日,原告赵某将医疗发票证据提交仪陇县法院。鉴于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该院予以采纳并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因赵某未在举证期内提交原本已持有、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重要证据,且无合理理由,属于故意逾期举证,导致案件第三次开庭审理,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被告诉累。
第三次庭审时,仪陇县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赵某当庭主动承认错误并于当日缴清罚款。
诚实守信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公平正义,既需要人民法院依法客观公正裁判,也离不开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提出的诉讼主张均应依法全面、客观、诚实地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