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等新兴网络社交软件
给公众发表言论提供了平台
但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
也要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损害他人名誉和隐私
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
仪陇县人民法院就成功调处了
一起因在抖音发布不实视频
而引发的
名誉权纠纷
■ 案情回顾
未领到购物券
发布“不实”视频诋毁开发商
2021年8月,原告仪陇某房地产公司举办了一次限时发放一百元购物券的促销活动,活动形式为先到先得,领完为止。被告余某因未领到购物券心怀不满,当场用手机拍摄了一段视频,编辑后发布至抖音平台。余某在视频中称原告开发的小区质量差、环境差、骗人抽奖买房子。该视频被多人转载,给原告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原告发现后找到余某要求其删除视频并赔礼道歉,余某置之不理。原告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向仪陇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某删除视频,在网络平台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元。
■ 法官调解
当事人删除不实视频并道歉
承办法官查明事情原委后耐心向被告余某释法明理,使其明白在网络平台的活动同样受法律约束,公民应当对自己的网络言论承担相应责任。
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余某立刻删除了不实视频,并在抖音号发布澄清视频。
(发布道歉视频)
原告表示谅解,撤回起诉,纠纷得以化解。
■ 法官说法
网络虽是个虚拟空间,但并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不等于情绪宣泄自由,网民在拍摄和发布视频时要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倘若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信息,可能会构成民事侵权,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