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王小兵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一、确认被告王小兵实施了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为;二、被告王小兵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矿产资源损失299,340元,水生生物资源损失68,146.2元,合计367,486.2元。该赔偿款直接存入市级公益诉讼资金代管资金专户,账号为488601200000105510003;三、案件受理费6812元,减半收取3406元,由被告王小兵负担。公告期间为三十日。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若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不予出具调解书。公告期满后,本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将依法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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