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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还款拒不履行?可能构成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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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充法院  发布时间:2020-04-17 10:40:38 打印 字号: | |




古语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说的就是诚信乃为人之本

失信的人会丧失自己的尊严和名誉






但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仍然有些

无视法律尊严和权威的

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甚至还悄悄转移财产,试图逃避执行






不过“自作聪明”的他们可跑不了

因为刑法早已规定了“拒执罪

刑法修正案九也将“拒执罪”进行了完善

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什么是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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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


“拒执罪”的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为罪名长了点

执行法官把它简称为拒执罪

您可别小看了这个罪名






它在破解人民法院执行难工作中

正在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不信,让我们看看西充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最新的

一起被执行人陈某典型案例吧





     年届七旬、痛失爱子的老俩口满怀希望地拿到法定继承纠纷案的胜诉判决,却因儿媳千方百计拒执行,导致权益难以实现,造成“执行难”。有钱不还,不惧限高,不把生效判决当回事?殊不知其很可能已经违反相关法律而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1

      阳某雄、邓某仅有一子阳某旭,阳某旭和陈某婚后育有一女,平日里儿媳孝顺、孙女乖巧,一家人生活其乐融融、幸福美满,但这一切却因为一场变故而彻底改变。 

      2019年5月20日,在广东务工的儿子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这对于阳某雄一家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一家人悲痛欲绝。安顿好儿子的后事,考虑到自己养老、儿媳改嫁及孙女的成长,阳某雄夫妇与儿媳陈某及孙女就儿子的遗产及抚恤金进行分割并签订协议。陈某领取到相关赔偿金后并未按协议约定内容向二老兑现承诺,一家人因遗产问题反目成仇。

      2019年8月,老俩口无奈将儿媳及孙女起诉到西充县人民法院,要求按照协议分割其子遗产195400元。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阳某倩向原告阳某雄、邓某给付阳某旭遗产及有关待遇分割款86518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义务,二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以执行通知等方式多次责令陈某履行生效判决,在此期间也多次电话联系陈某,希望其能考虑到老人养老实际困难以及亲情关系,自觉履行义务。对此,陈某不是避而不谈就是哭闹诉苦,也拒绝和执行干警见面。双方当事人之间也因遗产继承纠纷不但互不来往,而且隔阂加深。

    “这起继承纠纷案把执行中各种‘难’都汇集一起:找人难,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陈某“躲猫猫”,置之不理;找物难,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渠道均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沟通难,法院依法将陈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陈某都毫不在意,表示自己反正不贷款,也不坐飞机。”执行干警李勇说。

     任凭执行干警如何苦口婆心的劝说,陈某都无动于衷,拒绝沟通、让步。历经丧子之痛,与儿媳“撕破脸皮”,二原告身体、精神上都遭受重创。 

3


    “在判决生效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致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无法执行,可依法将其以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执行干警说,“但二原告年事已高,需要赡养,尚未成年的孙女与二老也有血脉亲情,无法割断,只有和解才能更好解决家庭纠纷。基于该案特殊情况,我们决定在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前,再给陈某一次机会。”

      2020年3月23日,执行干警电话联系陈某,向其说明如果拒绝执行,将依法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阐明移送后果及对其女儿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希望其慎重考虑。在法律的威慑力下,陈某主动联系二原告,表示愿意按照判决支付相应款项。在和陈某达成执行和解后,因孙女年幼需要其母亲抚养,二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不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3月30日,二老如愿领取到执行案款,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顺利执结。 



下面这些法律常识,大家一起来学习下~

(尤其是被执行人,长长心吧)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


1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院作出并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西充县人民法院将会一直保持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对被执行人形成强有力的司法震慑,树立司法权威,积极创造严打失信被执行人解决执行难的良好局面。





震慑吧!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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