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蓬安县组织人事部门在新一轮乡镇、村社干部换届任职资格初审过程中,发现唐某某已被蓬安县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立即取消了其本次干部任职资格。
据了解,2014年2月,唐某某以工程需周转资金为由,向李某某借款190余万元,但唐某某未按时还款,李某某便起诉到蓬安法院,法院判决后,唐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4月,李某某到蓬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唐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在执行法官的组织协调下,双方签订了还款和解协议书,但唐某某仍未按该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2019年12月,蓬安法院联合县纪委等八部门出台《对失信公职人员信用惩戒的实施细则》,文件规定公职人员未按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得申请交流调动,同时取消其参加各部门组织的遴选考试资格。
唐某某作为公职人员,却一再不遵守法律规定,未履行还款义务,蓬安法院按照文件规定将唐某某纳入“失信黑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其干部任职资格也因审查不合格被取消。
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纯洁干部队伍,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在置产置业、融资信贷、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生活消费、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新录用聘用人员的政审材料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