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
仪陇县人民法院
在仪陇县大仪镇自力村村委会
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
一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案
被告人王某某被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
审 理 查 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2008年左右,因想用火药枪打兔子,便以80元的价格购得一支火药枪。经鉴定,该枪支动力类型为火药,符合刑法意义上枪支的定义。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硫磺150克、硝60克、铁砂子1440克、雄黄145克、注射器3支。
审 理 认 为
判 决 如 下:
开庭前,鉴于当前的疫情形势,仪陇法院提前对场地进行了全方位消毒,同时对庭审人员和旁听人员进行了体温检测并要求全部佩戴口罩。
庭审结束后,王某某表示本以为买支枪打兔子没有什么关系,没想到有这么严重的后果,他为自己的无知行为感到后悔,同时也请在场旁听的群众要多学习法律知识。仪陇法院工作人员也结合该案向参加旁听的群众宣讲了非法买卖枪支、疫情防控以及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法律知识。
本次巡回审判既是仪陇法院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两手抓、两手硬的具体举措,也是仪陇法院以案说法、为大局服务的具体体现,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