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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您需要了解这些法律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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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宣教处  发布时间:2020-02-12 18:18:28 打印 字号: | |

“共同战疫,法院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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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也是全民参与的一场战争,面对突如其来的考验,我们每一个法律人应举起法律的“利剑”,为及时、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驾护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防控疫情,要靠科学,同时也离不开法治。下面,果法君对大家比较关注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所涉及到的各类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供大家一起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让我们一起携手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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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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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已有三十多个省份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着严格的法律和程序性规定,并不是随意启动。多个省份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意味着对疫情的防控已经进入到最高级别,随着响应机制的启动,一系列配套措施将随时出台。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一级响应为最高响应级别。


 果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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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果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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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目录,并按照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决定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并不只是程序上的做法,而是为接下来的疫情防控措施出台提供了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决定增加乙类传染病病种,对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果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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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近日还专门下发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开除因疫情防控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同时,也建议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争议,争取共渡难关。


 果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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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爆发之时,医护人员奋战在抗击疫情第一线。医务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的,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果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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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疫情突发恰值春运期间,可能导致预定的车票、机票、酒店和旅游行程因客观原因取消,由于此次疫情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如果旅客确属因为疫情的原因导致行程安排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此次疫情属于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故旅客如确属因为疫情的原因导致行程取消符合法律的规定。至于取消行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第118之规定,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尽到减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义务,铁路、民航、旅游、影视的经营者应当返还相对应的款项;至于相关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以免除责任方的相应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必要性范畴,比如因武汉封锁城市无法前往而退票属于不可抗力,而因自身原因不想外出前往其他地区而取消行程则不属于必要性的范畴。同时还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政府关于交通管制、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等文件、新闻、短信、微信、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并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函告知相关情况,让对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果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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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由此可见,公众为此次疫情发生捐赠物资,是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救助灾害和卫生事业的公益事业目的。同时,该法第10条规定了,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医疗机构也属于合法的受赠单位。医疗机构虽有权利接受赠与,但在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还应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果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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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隔离或者处于治疗期间,或者因法院、仲裁等机构按照国家、地方政府要求延迟复工而不能起诉、申请仲裁,该等事由属于不可抗力,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如果该等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则诉讼时效在该等事由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届满。申请执行案件同样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另外,目前南充各法院已经实行网上立案,当事人及代理人亦可通过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或者微信小程序“四川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登记和递交资料等,解决诉讼时效问题。


 果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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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期间属于法定期间,一审判决上诉期为十五日。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因新型肺炎疫情被隔离或者入院治疗,上诉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顺延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申请。



 果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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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原则上推迟开庭、听证活动,对依法必须按时开庭、听证的,请积极配合法院通过网上开庭、视频庭审等方式远程审理,减少因人员聚集引发疫情传染风险。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处于隔离、诊治期间,或参加疫情防治工作,或受疫区交通关停等情况影响,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请及时通知法院,法院将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群众需要联系法官、递交诉讼材料、查询诉讼进展、咨询诉讼事项等诉讼服务的,可通过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12368”热线、“四川微法院”等线上渠道进行,或者将材料邮寄到法院。


少出门、戴口罩

不信谣、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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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齐心协力

科学依法应对

  打赢这场无硝烟的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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