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战疫,法院在行动”
疫情防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也是全民参与的一场战争,面对突如其来的考验,我们每一个法律人应举起法律的“利剑”,为及时、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驾护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防控疫情,要靠科学,当然也离不开法治。今天,果法君对大家比较关注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所涉及到的刑事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供大家一起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让我们一起携手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果法君:
在疫情防控期间,确实存在着个别人员在检测过程中逃离医院、逃避检查等情况。本着对自己以及社会公众负责的态度,在疫情发生时,应该主动就医,积极配合管理。遵守相关规定进行隔离,是减少疫情传播风险的必要举措,若因自己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疫情扩大,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1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果法君:
现在正是举国奋力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一些不良商家妄图发“国难财”,这种行为不仅要收到道德谴责,还会受到到法律的惩罚。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商家根据其违法情节予以处罚,情节较重的可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果法君:
相比哄抬口罩价格等违法行为,制售过期口罩、销售假口罩和“三无”口罩的行为更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果法君:
对疫情造谣、传谣的,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特别是现在人们热衷于通过微信朋友圈这些网络社交工具发布言论,其受众为不特定主体,因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在公共领域范畴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果法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从官方角度来看,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向他们获取相关信息,并为了社会公共安全的利益,有权向社会公布疑似或是确诊病例。但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特别是不确切的信息,容易对目前防疫形势造成干扰。一些微信群肆意泄露、传播武汉返乡人员的家庭、电话、住址等信息,并对其进行谩骂甚至人身威胁,或者只是道听途说或者虚构事实,转发没有官方渠道确定或未经核实的信息,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转发人采取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行为,情节严重者将构成犯罪。
果法君:
目前有专家指出,猎捕、食用野生动物与此次疫情关系密切。及时停止野生动物交易符合当前疫情防控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势在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果法君:
正确地设置警示牌、警戒线,并有组织地进行体温监测、询问、隔离,可以防控疫情扩散。但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可以采取封锁、隔离措施的地区外,其他地区不得非法拦路设卡、阻断交通。以破坏道路或设置障碍物方式影响道路通行,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构成犯罪。因为这些行为不但可能阻碍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警车执行任务,造成医疗、救援等物资无法进入,也可能影响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在应急时的通行,还可能因挖坑、设障导致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因此可能构破坏交通设施罪,面临刑事处罚。
果法君: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有缓报、瞒报、漏报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果法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上述行为可能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或“挪用特定款物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从重处罚。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从重处罚。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果法君:
如果有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触犯“妨害公务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少出门、戴口罩
不信谣、不传谣
有情况,快就医
我们齐心协力
科学依法应对
打赢这场无硝烟的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