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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坛|“套路贷”不是贷!而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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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2-19 11:05:05 打印 字号: | |


12月18日下午,为全力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帮助一线办案干警直观认识“套路贷”犯罪,提升执法司法能力和办案水平,进而有效甄别、打击“套路贷”犯罪,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扫黑办举办“套路贷”犯罪司法实务论坛。

论坛上,嘉陵区法院刑庭庭长彭禹结合审判实务,抛出当前在“套路贷”相关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现场,与会人员围绕哪些情形属于“套路贷”、是否只要有“套路”就可以直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软暴力如何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律师协会代表,先后围绕“套路贷”的主要表现形式、“套路贷”证据搜集和审查要求、“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套路贷”法律适用难点问题等进行交流发言。

省高院刑三庭高级法官翟开富对论坛进行了点评。他表示,以这样的方式开展论坛实战性强、方式灵活,针对审判实务中的的焦点问题进行梳理,引导办案方向,经验值得推广。与会各单位发表不同声音,对法院开展专项斗争工作十分有益;法院要进一步认清职责定位,进一步开拓思路,让每一起案件判决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南充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冯朝勇在总结中认为,此次论坛规模大、规格高,这样的跨界交流,开阔了法律共同体的视野,尽管只有半天时间,但上午理论知识培训,下午实战演练,成效显著。与会人员结合自身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这样的观点碰撞、思想交流,反映了南充法律人的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统一了大家的执法司法认识,必将为全市扫黑除恶斗争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此次论坛由南充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冯朝勇主持。市扫黑办、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等单位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参加了论坛。

 

 

什么是“套路贷”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正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务的违法犯罪活动认定为套路贷。

 

套路贷具有以下全部或部分特征

一、是否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在借款时,要看出借人是否以小额借款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是否以服务费、中介费、砍头息等名义直接扣除借款本金,是否以违约金、保证金、罚息等名义收取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费用。

二、是否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造成受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三、出借人是否恶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要求受害人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否存在恶意垒高借贷金额。在受害人无力还款时,出借人介绍其他小额借款公司或者个人,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导致受害人背负更多的债务。 

以上就是套路贷的典型特征,我们还要注意在生活中,套路贷还会以校园贷、车贷等形式出现,在借贷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保留相关证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借贷活动。

 


 
来源:宣教处
责任编辑: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