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南充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某、马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南充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某、马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嘉陵法院判决被告张某、马某、李某偿还原告南充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322.10元;被告张某、马某、李某支付原告南充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0月21日前的借款利息169.70元;被告张某、马某、李某按照《贷款分期还款计划表》约定的每期应还本金3000元为基数,从每期逾期之日起(每期还款时间为2014年8月21日、9月22日、10月21日、11月21日、12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南充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计付利息及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或判决生效之前实际履行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马某、李某未履行偿还义务,南充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嘉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嘉陵法院受理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张某、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执行法官同时启动了对被执行人的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虽被查封,但因未被实际控制,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因本案标的过小,亦不具备处置条件,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反馈了一批终本案件财产线索,根据线索显示,本案被执行人李某银行有存款。指挥中心收到线索后立即将账户信息转给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到银行核实发现,被执行人银行确有存款,遂启动了对该案的恢复执行程序,并立即划拨了该账户的银行存款14977元,扣划的款项扣缴执行费121.2元,其余14855元款项用以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受理费、公告费在内的案款,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案件不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终本案件库定期对终本案件财产线索进行查询,并反馈至执行法院。本案执行法官依据终本案件库总对总查控系统反馈的财产线索,第一时间对财产线索进行核实,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案例二: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谯某某处借款1.6万元,后因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经高坪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十日内偿还谯某某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谯某某遂于2016年6月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张某某仍不履行。2016年7月4日,执行法官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某支行有存款5万余元。次日,高坪法院作出冻结裁定,冻结张某某银行存款21100元,但银行反馈信息显示只冻结了1201元。后经查明,张某某在法院冻结前已将大部分存款转至妻子黄某的银行账户,以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同时查明,同年9月,张某某与妻子黄某共同注册成立了一家装饰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因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高坪法院庚即将相关情况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11月16日,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分局决定对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3月17日将其抓获归案。
2019年7月2日,高坪检察院就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依法向高坪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鉴于张某某到案后能坦白认罪并悉数偿还借款,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张某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人民法院判决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其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付出应有代价。张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迫于法律强大威慑,履行了全部义务,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可谓罚当其罪。
案例三:龙某申请执行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陈某挂靠在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承包了仪陇县云水路西段景观桥梁基建项目施工工程。施工期间,陈某在龙某处购买了木料。2015年经双方结算后,陈某共下欠龙某材料款54万元,并亲笔书立“欠条”一张,承诺于2015年12月30日付清。过后陈某一直未按约履行,龙某遂诉讼至阆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阆中法院判决陈某应当偿还龙某欠款54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仍不履行义务,龙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始终联系不上被执行人陈某,经调查,龙某在仪陇法院对仪陇县某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给陈某及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5元申请了财产保全,执行法官立即作出裁定暂停支付该笔工程款,但在异议期内,案外人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案件执行陷入僵局。执行法官又向阆中市公安局寻求协助执行,通过技术手段侦查,终于在绵阳市下属一个小城镇发现被执行人陈某踪迹。执行法官和公安干警赶到绵阳后,发现此地有好几个建筑施工工地,执行法官一一进行排查摸索无果,便连续几天在早清晨5点、中午2点、傍晚6点等高峰出行时间段,蹲守于往返工地的必经交通要道。三、四天后仍未找到陈某,执行干警决定返程另寻他法。或许是上天感怀执行干警的恒心和辛劳,或许是应了那句老话“天无绝人之路”,第四天中午13点左右,执行干警正准备开车回阆中,在镇上的一个十字路口,执行老干警陈新一眼就瞥到街边一个人疑似陈某,干警们下车询问后果然是他,当即将其带回阆中法院。回到执行局,无论执行法官是情理教育还是法理威慑,陈某始终表示自己没钱,无法履行义务。当日,执行法官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陈某的亲朋好友连夜赶来阆中请求与申请人和解,后陈某支付5万元,并提交履行计划,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法官解除陈某拘留措施,此案执行终结。
典型意义:
1. 丧失诚信,严惩不贷。陈某在龙某处购买材料,未按期支付价款,结算后自己书立欠条,还是不依约履行,直至法院判决文书生效后,陈某仍然怠于履行义务,如此接二连三失去诚信的行为表现,最终,该还的钱一分不少,还受到了更为严厉的司法制裁。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不信不立,每一位公民都应当坚守诚实守信原则。
2.密切协作、联合打击。该案凝聚了公检法机关对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的共识,是公检法在打击拒执行为方面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互通信息的联动机制的一次优秀实践。执行法官在追踪陈某时的责任心和吃苦耐劳精神是本案执结成功的关键。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为此,我们每一位执行干警都在尽着自己最大的努力。
案例四:王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7日,罗某某与王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15年3月26日,双方自愿办理了离婚登记。罗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3年7月陆续向蒙某某借款105万元,后罗某某陆续返还蒙某某借款5万元。2014年8月1日,蒙某某与罗某某经过借款结算,罗某某向蒙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款100万元的借条。之后,蒙某某多次向罗某某催收无果,便于2016年8月将罗某某、王某某告上法庭。2017年2月14日,南部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罗某某、王某某向蒙某某返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罗某某、王某某未按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蒙某某便向南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罗某某、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2018年6月28日,罗某某、王某某为规避法院执行,将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住房一套卖给了案外人刘学勤,成交价168万元,支付部分按揭贷款后,将余款隐藏、转移,未用于偿还蒙某某的借款。
罗某某、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南部法院遂移送南部县公安局侦查。南部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2019年1月4日将王某某抓获归案(罗某某现也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正在审查中)。在王某某被羁押期间,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表示愿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并主动交付了执行款5万元,另15万元于2019年年底前付清,承诺余下的款项会积极筹备予以偿还。
庭审中,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悔罪,南部法院综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1.抗拒执行,依法领罪。王某某有能力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但其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被人民法院判决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其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付出了应有法律代价。
2.积极履行,从轻处罚。因王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迫于法律强大威慑,履行了部分义务,故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罚当其罪,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案例五:文某协议离婚转移房产拒不执行判决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被告文某在原告苏某处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后因被告文某未按时归还借款,原告苏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判令被告文某向原告苏某支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文某未履行,2019年5月原告苏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经调查被告文某已于2015年(判决已经生效)与谢某协议离婚,并将共同所有的房屋协议归谢某所有,但未办理产权过户,后法院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此时,案外人谢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屋应当为其个人财产,法院不能执行。后经审查,法院认为案涉债务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且房屋产权的约定在判决生效后,也涉嫌转移财产,因此驳回了其异议请求。
因为本案查封的房产,涉及案外人共有,按照法律规定,案外人或债权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以确认双方的财产份额。但经法院联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阐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告知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外系共同共有,对内也属于按份共有,即各占50%。但面对法院的释法,案外人谢某并不接受。后经合议庭讨论,强制启动了该房屋的处置程序,最终在淘宝网上成功拍卖。房款到位后,本院依法提存了案外人谢某应当占有的50%房款,并通知案外人谢某,若逾期不腾退房屋,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后来案外人谢某完成了领款,并主动腾退了房屋。本案成功执行。
典型意义:
1.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衡量各方当事人利益。涉及到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而处理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处置过程中遇到非被执行人一方不予配合执行,矛盾突出,怎么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以及怎么保护好案外人的利益均是法院需要衡量的,甚至在法院予以强制启动执行程序时是否有决心,也是需要勇气的。
2.执行夫妻共有财产要敢于斗争碰硬。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夫妻一方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大幅度增长,那么在执行过程中,对这种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置,不但矛盾突出,纠缠性大,甚至会引发极端事件,怎么处理好各方的利益,均是考量合议庭及承办人是否敢于下深水,敢于斗真碰硬以及执行技巧的试金石。
案例六:段某、肖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2年,家住南充的段某、肖某夫妻二人因为欠刘西忠90万元借款未还被诉至顺庆区法院,法院审理后判令其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其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受理申请后通知段某、肖某夫妻履行债务,但其后段某、肖某夫妻却始终拒不执行。执行法官认为段某、肖某有能力履行债务而拒不履行,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起诉至南充市顺庆区法院。顺庆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检察机关起诉后,于2019年10月21日上午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法庭将择日宣判。在审理过程中,段某、肖某主动履行了债务20余万元。
典型意义
震慑“老赖”,维护法制尊严。本案中,通过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迫使其主动履行了部份债务,并且通过公开审判涉嫌构成拒执罪犯罪分子震慑了老赖,维护了法制尊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七:西充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某、康某追偿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四川省西充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司)与杜某、康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杜某、康某在2018年1月底付清某建司的垫资款214546元,如未按期支付,则从2017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期限届满,杜、康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建司遂于2019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立即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二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承办法官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其尽快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均拒绝露面。后承办法官全面展开查控措施,查询到康某名下有住房一套及银行存款2万余元,立即对该住房进行了查封、对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但该住房非康某单独所有,且已被抵押,不便处置,故暂未进行入评估拍卖程序。在将案款2万余元支付给申请人后,该案便迟迟未有进展。
2019年3月,承办法官成功将康某强制带回法院,因其拒不报告财产,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间,康某之女主动找到承办法官,表示愿意代父履行部分义务,但确实无钱,需四处筹措,请求法官允许其先部分履行并解除对康某的司法拘留,剩余款项待康某出来后一边挣钱一边偿还。康某之女将案款8万元汇至法院案款专户后,承办法官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提前解除了康某的拘留。康某解除拘留后,并未按承诺逐步还款,面对承办法官的多次联系,甚至避而不见。2019年11月,承办法官得知被二执行人正在某审判庭参与诉讼,立即前往该审判庭门口蹲守,在庭审活动结束后成功将二被执行人拦截,反复劝说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无果后,将二被执行人司法拘留。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杜某的父亲代其履行案款133000元,康某亲属代其履行案款33150元,至此,全部案款26万余元已支付完毕,承办法官解除了杜、康二人的拘留措施。该案终于成功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全方位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了2万余元存款以外,还有一套非被执行人康某单独所有且已被抵押的住房,该房屋的处置难度与案件标的不匹配;被执行人杜某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该案确属“执行不能”范畴。但承办法官并未放弃,抓住时机多措并举、刚柔并济,最终促使了案件的成功执结。同时从侧面反映出拒不报告财产、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案例八: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实质化作用高效执结17年积案
基本案情:
1998年3月9日,刘某龙、贺某财在罗某才处借款20000元,并约定利率21‰。借款到期后,罗某才多次催收未果,遂向仪陇法院提出诉讼,2002年2月5日,仪陇法院判决刘某龙、贺某财向罗某才偿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
因刘某龙、贺某财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2002年罗某才向仪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及其家人长期在外务工,承办法官未能联系上被执行人,受限于当时的执行信息化水平,导致执行手段无计可施,此案成为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2003年4月2日承办法官被迫中止执行程序。
2019年10月17日,年近70岁的罗某才向仪陇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考虑到此案已历时17年,仅借款利息都已高达10万,但年近古稀的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却仍未得到保障,执行法官迅速启动执行程序。一方面,执行指挥中心依据两被执行人的现有地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敦促其在限期内履行判决义务。另一方面,执行指挥中心迅速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证券、银行、车辆、房管等财产信息予以了查询,首次查询时两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仪陇法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19年11月初,执行法官再度利用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功夫不负有心人,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之一的刘某龙银行有大额进账13万余元,执行法官迅速对其账户进行冻结并扣划。随着申请执行人罗某才快速领到执行案款,至此,17年的执行积案仅一月时间便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1.执行不能不等于放弃执行。因条件限制导致执行不能的案件绝不会因为年代久远而放弃执行,人民法院将不遗余力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随着信息化手段的不断提高,失信被执行人将无所遁形。执行指挥中心将在查人找物方面发挥愈加重要的作用,一键查询、一键扣划不仅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更能大幅提高执行效率。
案例九:罗某某与四川某公司返还原物案
基本案情:
2010年,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将位于营山县城东方花园居民楼架空层2处库房出租给被执行人四川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5年。事后申请执行人得知,被执行人四川某公司租用库房是为了解决拆迁安置户即案件第三人朱某一家使用,5年租赁期满后,被执行人未与申请执行人续租,也未将房屋返还。后申请人罗某某多次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某公司支付租金或返还库房,但被执行人一直不予处理,而两间库房仍由朱某使用。 随着拖欠租金数额越来越大且多次催要无果,2019年3月,罗某某将四川某公司起诉至营山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司向罗某某支付2015年至今的租金,并将库房返还给罗某某。因第三人朱某强制占用涉案房屋且拒不迁出,2019年6月,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向营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该库房了解情况,得知朱某在库房租赁合同到期后未向申请人罗某某支付租金,并将库房出租赚取租金,在法院判决后也拒不配合腾出房屋。为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在一个月前在涉案房屋门口张贴腾房公告,并电话告知各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多次给被执行人四川某公司和朱某做思想工作、释明法理,但朱某仍拒不迁出。
强制执行当天上午9点,由执行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按照强制腾退工作预订方案,对现场安保、综合协调、后勤保障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周密部署,各执行人员有条不紊的进入现场清点物品、登记在册,并对腾退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确保整个执行过程安全有序。执行过程中,朱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腾退,并让自己年迈的母亲躺在屋内。为控制现场秩序,避免矛盾升级,执行法官在劝说无果后,将朱某先行带回执行局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向现场群众告知原委,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整个执行行动历时近3个小时,屋内的物品已全部清点并装车完毕,朱某回到现场表示愿意配合执行局工作,将老人带回家。在将库房换锁后,执行局将房屋交付给罗某某,在场群众纷纷表示坚决支持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1.主动配合执行。朱某在法律的威严上,主动要求配合执行局的工作,将老人带离现场,此次强制执行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震慑了拒执群体,对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2. 重拳出击震慑老赖。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必须施铁腕、必须出重拳、必须用法律说话!用实际行动诠释司法为民的内涵,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威严。
案例十: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自2017年从长沙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中航城二期C地块工程期间,聘请70余名民工从事砌体、钢筋混凝土、木工等项目的施工,至2018年6月30日与长沙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离场合同,长沙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与被告人朱某某结清,被告人朱某某班组项目部于当日撤离。但朱某某却拖欠张某某、何某等十四名民工工资181870元未给,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藏匿至成都。南充市顺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8月1日向被告人朱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朱某某未果,分别于2018年7月16日、2018年8月2日通过短信告知的方式责令被告人朱某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并到南充市顺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调查民工工资问题,2018年8月8日南充市顺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南充日报登报的方式进行公告。被告人朱某某接到短信通知后,拒不到场配合顺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
顺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检察机关将其诉至南充市顺庆法院。其后,被告人朱某某的家属迫于压力,支付了十四名民工工资。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经劳动管理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全部清偿了拖欠的民工工资,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典型意义:
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被告人朱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十四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其行为损害作为弱势群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并且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隐患,其行为较为恶劣,并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依法将其定罪判刑,有效地惩治了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并且促使其主动支付了拖欠的工资,有效保障了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