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高效办案、公正司法,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11月25日下午,当事人张某带着一面写有“公正执法 公道人心”的锦旗来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交到了法官何顺红的手中。
案件起因:
该案因唐某向张某借款而起。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张某借款50万元,约定了利息并出具借条。约定到期后,张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
唐某抗辩已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张某支付了借款期间的利息并一次性偿还了其借款本金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但张某未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故对张某要求唐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
在二审诉讼期间,张某补充提交了新证据。“我们发现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唐某对案涉50万元借款是否已偿还完毕。”承办法官何顺红有着多年的办案经验,在反复翻阅案卷材料,她分析出案件争议焦点。
办案过程中,由员额法官周朝阳、何顺红、蒙琼梅组成的合议庭在认真审查每一份证据、仔细核查每一笔借款后,认为张某与唐某之间除有案涉50万元借款关系外,还存在唐某通过案外人罗某借款160万元的法律关系。
最终,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唐某向张某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
从立案到审结,该案仅用了25天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