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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四川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 接受鉴定、评估、拍卖中介机构报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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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技术室  发布时间:2018-08-23 16:41:23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使用《四川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

接受鉴定、评估、拍卖中介机构报名的公告

 

各社会中介机构:

为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对外委托工作,提升对外委托案件质效,更好地适应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需要,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机构备选库自愿报名审查工作的相关要求,本院决定对今年自愿申请加入我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的鉴定、审计、评估、拍卖中介机构进行第二批次报名审查、第一批次已申报机构信息修改等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方式

机构登陆电子信息平台(网址http:118.122.95.222:8083/sfjd)进行注册,自愿申请进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信息平台,按表格内容进行资料填写和相关证明材料上传。

二、申报类别

原已进入《2016年度全省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库和评估、拍卖机构备选库名单》的全部机构均需重新履行申报手续,自愿申请进入“电子信息平台”。

本次接受申报的机构包括:1、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类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四大类机构”);2、资产评估机构;3、房地产评估机构;4、土地评估机构;5、财务审计机构;6、工程造价机构;7、拍卖机构;8、其他特殊类别鉴定、评估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从事保险公估、矿业权评估、知识产权技术、质量鉴定、测绘等业务的机构。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进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信息平台”条件

申报机构在四川省辖区内依法设立并在四川省执业三年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且机构同一类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三人,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进行申报:

1、进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四川分册(2017年度)》的四大类机构

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不含房地产评估和土地评估)在我省上一年行业信用评价等级中达到AAA级资质;

3、房地产评估机构具备一级资质,无违法违规违纪情况;

4、土地评估机构具备A级资质,当年经主管部门年检合格,无违法违规违纪情况;

5、财务审计机构需经省财政厅及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当年经主管部门年检合格,无违法违规违纪情况;

6、工程造价鉴定评估机构具备甲级资质,当年经主管部门年检合格,无违法违规违纪情况;

7、拍卖机构应具备AAA级资质,当年经主管部门年检合格,无违法违规违纪情况;

其他特殊类别鉴定机构可以不受执业年限和从业人员限制,但有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和年检合格证明,无违法违规违纪情况证明;无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应提供权威执业能力证明。

南充市辖区内注册的机构需具备司法鉴定(不含四大类)司法评估、拍卖等类别的相关资质要求。

(二)禁止申报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不得申请进入电子信息平台

1、因执业、经营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纪律处分未逾三年的;

2、缺乏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

3、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4、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既往被全省各级法院从入选机构中除名的机构和由被除名的机构直接演变、更名的机构以及被除名机构直接责任人成立、控股的机构,距被除名时间未满三年的;

6、我院认为不适宜进入电子信息平台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和审查流程

(一)集中申报日期:2018827—201897日。机构申报进入电子信息平台时,按照操作手册提示注册登记。注册成功后,应就规范廉洁执业、高效完成受托事项、按规定出庭、合规收费及司法援助等做出书面承诺,填写报名申请。

(二)申请进入电子信息平台的机构由本院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备注:四大类机构执业范围仅能就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类”进行申报)

(三)电子信息平台实行动态开放管理,本次集中申报结束后,机构仍可随时申报进入电子信息平台。审核完成后及时公布,确保电子信息平台及时更新。

五、注意事项

四大类以外的机构如发生以下情形,暂停委托3-6个月: 1、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委托业务的;2、无正当理由推诿或拒绝法院委托的;3、违规乱收费或拒不退还应退费用的;4、无正当理由不能按规定完成受托工作的;5、涉嫌违反行业规定,正在接受行业调查和整改的;6、超范围执业或相关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的; 7、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8、机构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的;9、其他应暂停委托的情形。

四大类以外的机构如发生以下情形,应当从电子信息平台除名,不再接受委托:1、申请自愿退出的; 2、工作开展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出具不实或有误导性分析意见的;3、遗失受托人或当事人业务资料的;4、工作开展过程中,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未经法院同意,私下接触当事人,并接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消费,影响执业公正的;5、工作开展过程中,违反相关执业规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结论严重错误或诱发群体性事件的;6、被暂停委托期满重新进入电子信息平台后,再次发生暂停委托情形的;7、未尽保密义务,影响执业公正或者出现重大瑕疵的;8、虚假填报机构资质或执业能力证明等重要信息,进入电子信息平台的;9、其他应当从电子信息平台除名的情形。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徐秦 0817-2819321  

《电子信息平台》操作技术支持:  通达海公司 028-87566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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