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实务
2017年5月27日拍卖公告
分享到:
作者:技术室  发布时间:2017-05-27 16:45:16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752710时至2017725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户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址:https://sf.taobao.com/0817/03?spm=a213w.3065169.courtList.1615.jxPa5Z )进行公开变卖活动,本次变卖分三阶段进行,现公告如下:

120175272017615为第一阶段,该阶段的统一竞价时间为201761410时至201761510时止(延时的除外);若本阶段变卖未成交,则进入第二阶段变卖期。

22017616201775为第二阶段,该阶段的统一竞价时间为20177410时至20177510时止(延时的除外);若本阶段变卖仍未成交,则进入第三阶段变卖期。

32017762017725为第三阶段,该阶段的统一竞价时间为201772410时至201772510时止(延时的除外);若本阶段变卖仍未成交,则本次变卖程序终结。

 

  变卖标的:1、岳池县九龙镇建设路313栋(电梯公寓商业B区)22号营业用房,建筑面积425.10㎡,起拍价158万元,保证金20万元,增价幅度1000元;2、岳池县九龙镇建设路31号附28号营业用房,建筑面积168.14㎡,起拍价:143万元;保证金:20万元,增价幅度1000元;3、岳池县九龙镇建设路49号附2--12号营业用房,建筑面积132㎡,起拍价:47万元;保证金:5万元,增价幅度1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即日起至201761316时止接受咨询(双休日除外)。

四、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变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变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变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变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变卖人无涉。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变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变卖余款在2017621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南充分行,账号:519 0005 0401 88000 19621),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举报监督电话:0817—2819321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13309070707  沈法官         18980308733   徐法官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www.rmfysszc.gov.cn/statichtml/rm_zindex/10861/rm_zindex.shtml)”、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外网网站(http://scnczy.chinacourt.org/article/index/id/MyjJMDCwMDAwMiACAAA%3D.shtml)上查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527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