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川13破1-4号
本院根据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2月21日裁定受理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7年3月3日指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为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6月15日前,向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三段50号水天丽景一楼1-7号;联系方式:廖女士15351273426, 黄先生1818839549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7年6月29日9时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四段嘉舟丽港 丽港厅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