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川13破1-11号
本院根据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2月16日裁定受理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2月27日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因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的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本院在组织听证后,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裁定,将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并入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及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6月2日前,向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北路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邮政编码:637000;联系人:程道清、魏伟,联系电话:0817-2467305/2446935;15208185251(程)、13778185375(魏)〕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及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6月15日上午9时在南充锦秀万泰酒店会议一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