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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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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监察处  发布时间:2016-11-04 09:10:16 打印 字号: | |

一、及时传达贯彻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党组的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二、认真履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审判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每季度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着重分析干警的思想动态及近期当事人反映较多的问题;同时针对部门及个人存在的廉政风险点,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部门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并督促纠正。针对本部门重点人员、重要环节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用制度规范部门人员的职务行为,有效预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四、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动接受纪检组和全院干警监督。定期组织部门人员学习中央、省、市及法院系统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同时切实开展好廉洁司法教育。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部门的纪律作风建设,及时纠正和解决部门在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积极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察员的工作,对反映本部门人员作风不实、司法不廉的信访问题,认真进行核实并回复;对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并协助配合调查,做到不遮掩、不包庇、不袒护。

六、本部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全力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启动“一案双查”的问责机制,对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职责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免责;对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自觉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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