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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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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监察处  发布时间:2016-11-04 09:09:28 打印 字号: | |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及时组织分管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办法。

二、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督促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抓好部门及自身的廉政建设及作风建设,明确具体要求。每季度听取分管部门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汇报,发现落实责任不力的,要及时约谈提醒;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较为普遍的,要立即指出,严肃批评,同时督促其限期整改。安排分管部门查找岗位廉政风险并制定相应防控措施,每半年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重点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三、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动接受纪检组和全院干警监督。定期组织分管部门人员学习中央、省、市及法院系统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同时切实开展好廉洁司法教育。

四、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及时批阅重要信访材料,对反映形象不佳、作风不实的问题,要亲自过问,限期督办;对反映司法不廉甚至可能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要责成部门负责人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做到不遮掩、不包庇、不袒护。

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制度,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廉洁修身、廉洁齐家,自觉约束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心存敬畏,严守纪律,决不允许他们利用自己的职权谋取私利。

六、若分管部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全力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启动“一案双查”的问责机制,对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职责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免责;对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自觉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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