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被告人方志成、周铭在嘉陵江某某河段,按照相关渔业管理规定,规范投放鱼苗30公斤,以修复渔业生态。”
近日,阆中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进行宣判,并发出首个生态修复令,在涉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的处理上作出了新的尝试。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识到自身错误,一定自觉执行法院判决内容。
2016年9月20日,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志成、周铭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 2016年4月6日(时值禁渔期)22时许,被告人方志成邀约被告人周铭在嘉陵江水域,用自制的捕鱼器采用电击的方式捕鱼。在作案过程中,经群众举报,阆中市水产局工作人员赶至现场将二人挡获后报警。公安民警接将二人抓获,并扣押作案工具及已捕捞的活鱼60斤。在被相关部门查获后,二被告人所捕鱼已被现场放生。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志成、周铭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非法捕捞自然野生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两名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主动提出愿意进行生态矫正和恢复。尽力挽回损失。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悔罪,并自愿进行生态修复。为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补救,避免一判了之。法院最终判决二人以投放鱼苗的方式,挽回对生态的破坏,并据此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