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充西充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这是该院判决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2014年、2015年间,高某某先后从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了西充县城北新区安汉新天地小区的内墙保温工程,雇佣赵某某、王某、陈某某、程某某等民工从事内墙保温工作,并口头约定支付每人每天120-300元不等的工资。2015年5月,工程完工后,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合同给高某某支付了21万元工程款。期间,高某某支付了工人部分工资,拖欠赵某某、王某、陈某某、程某某等16名工人67469元工资。同年8月,工人因多次讨要工资未果,将高某某投诉到西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局。同年9月2日,西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局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高某某于9月7日前付清拖欠的民工工资,到期后高某某仍没有向工人支付工资。之后高某某改换电话号码,离开西充县,逃匿到成都市。同年10月10日,西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局将此案移送西充县公安局。同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武侯区一网吧将高某某抓获,后被依法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在被依法提起公诉前,高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将拖欠的67469元工资发放给工人。
西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拒不支付16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67469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且以逃匿方法逃避责任,其行为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高某某在被依法提起公诉前已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劳动报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该院遂作出了以上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