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蓬安县法院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黎某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5月23日,蓬安县法院判决四川某装备制造公司及其法人代表黎某偿还四川某机械公司借款196万元。在该判决生效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黎某将其账户内的存款经多次大金额转出,并将其高额工资性收入作为他用,拒不履行该判决,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后蓬安县法院将黎某移送至公安机关刑事侦查。
侦查中,黎某与申请人于2015年2月2日达成还款协议,后申请人以黎某未按约履行第二次付款为由,对黎某不予谅解。2015年6月16日,蓬安县检察院以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蓬安县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2月21日,蓬安县法院认定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