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南部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案件,被告人李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向袁某购买了价值257725元的钢化玻璃,并出具现金欠条,后逾期未还。袁某将其起诉至南部县法院,南部县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某支付袁某某货款257725元及利息。李某某对判决不服,向南充中院提起上诉,后因未缴纳上诉受理费,南充中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义务,袁某向南部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2012年12月,李某某向南部县法院执行庭账户支付了10万元后,就未再继续履行支付余款的义务。2013年5月,李某某却在成都购买了一辆价值28万余元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之后,李某某拒绝接听执行法官及袁某的电话,后来甚至更换了电话号码,从此杳无音讯。
南部县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2015年6月,南部县公安局成功将其抓获,后经南部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1月16日,南部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鉴于李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刑事拘留期间积极履行了还款义务,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