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议升级系统软件延长冻结期限。根据2015 年2 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很多金融机构的软件系统仅支持最长期限为6 个月的冻结期限。为此,南部法院建议各金融机构向主管部门反映对滞后系统进行升级,以便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目前,工行、农行、信用社、邮储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已完善了系统,其他金融机构表示将尽快完善。
二、建议协助查询时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网点账户信息。南部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有的金融机构在协助查询银行存款时,仅能查询自己网点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不能查询该行所有网点的有关信息,为查询工作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为此,该院建议各金融机构网点在协助查询时,提供被执行人在该行所有网点的被执行人存款信息。目前,所有驻南部县金融机构已实现任意网点均可查询被执行人在其支行范围内所有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有的金融机构还可查询全省乃至全国的被执行人存款信息。
三、建议协助扣划存款时不必先解除冻结。法院在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时,部分金融机构要求法院先解冻被冻结存款方可划拨。不仅程序繁琐影响执行效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被其他轮候冻结的法院冻结和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的风险。南部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后,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已可以在不解冻的情况下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其他金融机构正在完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