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王某诉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判决被告龙某偿还王某借款8万元及利息。由于龙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某于2015年1月4日向营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受理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始终不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了解到龙某做生意经常出入高档酒店,执行法院于2015年3月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全国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4月21日,龙某要入住某高档酒店时被告知,由于其有未履行的法律义务,因此不能入住高档酒店。龙某感觉到了信用惩戒的风险和生活的不便,主动到法院要求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解除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4月25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各种高消费,有力地震慑了有心躲避法院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打击了各种妨碍、抗拒执行以及规避执行的行为。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为维护其正常生活秩序,主动向法院表示要履行义务,使该系统作用得以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