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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心连心某某公司申请执行阆中市某某公司、朱某某、张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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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5-05-03 19:16:34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关于四川心连心某某公司申请执行阆中市某某公司、朱某某、张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阆中市某某公司、朱某某、张某某于向四川心连心某某公司偿付利息、担保费以及居间服务费,并每月按期支付费用及利息,如果阆中市某某公司、朱某某、张某某未按期履行,四川心连心某某公司有权要求阆中市某某公司、朱某某、张某某一次性偿付本金以及其他所有费用,同时对抵押物及股权有优先受偿权。调解书生效后,阆中市某某公司、朱某某、张某某并未按照调解达成的协议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阆中市某某公司、朱某某、张某某将法院查封并责令其保管的四辆汽车卖与他人,致使案件无法得到执行。二被执行人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出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已将本案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二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二)典型意义

对擅自出售被法院查封财产,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的二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市对该案件藐视法律的被执行人进行了必要的处罚,更是执行案件中依法打击拒执罪的典型案例。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的手段打击拒执人员,不仅有利于改善现阶段“执行难”的窘境,更是对拒执罪这一并不为广大群众熟知的法律制度的生动宣传,对抱有侥幸心理的老赖更是一种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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