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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中院“严把三关”落实“三个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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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5-04-24 15:57:04 打印 字号: | |

一是严格把好涉案财产委托评估拍卖关。对进入执行程序所有需要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的资产,均由执行处案件承办人员填写《移送鉴定、评估、拍卖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合议庭研究,再由协调处审查处置资产后,送局(庭)长审批,统一移送院技术室,采取随机选择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确保机构选择过程阳光、透明。同时,要求执行人员一律不介入对外委托评估、拍卖机构选择。

二是严格把好执行案款收取入口关。收取执行案款时,告知当事人将执行案款打入法院指定案款专户后,将缴纳执行案款的票据交由案件承办人员入账入卷,严禁存、汇入个人或其他机构账户。建立《执行款项收支情况登记簿》、《执行案款管理明细台账》,做到每笔款项时间、收款金额清清楚楚。

三是严格把好兑付执行标的款出口关。建立案款支付审批制度,支付案款须由承办人填报《执行款项支付审批表》,报经本部门负责人和案款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由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支付。针对基层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个别办案人员存在收取小额现金并及时支付,其收取、支付情况却未进入院账务室的案款台帐的情况,中院执行局要求相关法院进一步完善案款管理制度,确保不论金额大小,案款不脱离监管,必须进入法院执行案款的台帐,彻底堵住制度漏洞,体现出“一本台帐”监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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