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营山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周某与营山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营山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周某保证金及经济损失共计24.5万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周某遂向营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受理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风险提示书,但被执行人始终不履行法律义务。鉴于此,营山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外公布并向有关单位进行了通报。时间仅仅过去十几天,被执行人就在工程投标时被告知由于其失信现不适格参与投标。迫于舆论及生存压力,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主动联系法院表示要履行义务。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先一次性给付15万元,剩余款项在三个月内给付完毕。
(二)典型意义
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发挥功能和效果的一个重要渠道。本案被执行人由于在投标方面受到了限制,导致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社会生存空间被挤压,于是主动向执行法院履行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