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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庆区法院建立执行联络员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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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5-01-20 15:06: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顺庆区委政法委、顺庆区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在全区建立基层执行联络员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在顺庆辖区聘任29名执行联络员,整合社会资源力量,方便法院及时、准确掌握被执行人信息,有利于改变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查明的财产难以执行以及和解结案率不高等困难状况。

一是明确执行联络员职能。执行联络员是指由人民法院从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聘请,在人民法院的组织指导下授权其具体从事协助开展执行工作的人员。主要职责是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及相关涉案人员的财产状况、去向下落等线索,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助法院做好当事人宣传疏导工作,见证、监督法院执行。

二是强化执行联络工作保障。区委政法委与区法院联合成立执行联络员工作办公室,总体负责基层执行联络员网络的建设、运行及管理事项,并统一协调、督导;法院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法院分管执行副院长任副主任,并在法院抽调办公室工作人员。执行联络员工作待遇由区财政专项经费补助,纳入年度预算,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对执行联络员参加执行活动发生的交通、通信、误餐等费用,由法院参照差旅费规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三是落实执行联络员聘任。执行联络员须具备热爱法院执行工作,政治可靠、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当地群众中有较高威望,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思想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年龄在23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一定文化素养、法律政策知识及基层工作经验;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五个条件。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现实表现不好、群众口碑不佳者等,不选聘为执行联络员。根据上述条件,顺庆区在18个乡镇、11个街道办事处分别聘任1名执行联络员。执行联络员由基层组织推荐,执行联络员工作办公室考察,法院颁发聘任证书,聘期两年,可续聘。执行联络员要求辞职、不称职、无法履职、违法违纪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解聘。

四是加强执行联络工作考核。由执行联络员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每半年对执行联络员工作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思想品德、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协助执行工作实绩。对在协助执行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考核结果纳入年终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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