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29日,居住在西充县某乡席家庙村5组的谢成晏与同村同组村民谢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谢成晏的三间两层平房作价45000元卖给谢某某。2007年11月5日谢某某付清全额房款,2007年12月30日谢成晏将房屋钥匙交给谢某某,但双方未进行房屋移交。2008年3月25日,谢成晏之妻帅某某、女谢某、子谢某将谢某某、帅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宣告买卖协议无效。2008年6月20日太平法庭以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谢成均不服上诉到中院,2008年11月25日中院判决谢某某返还帅某、谢某、谢某某房屋;由帅某、谢成晏返还谢某某购房款45000元,赔偿损失900元。
终审判决后,谢某某随后将自己原有住房拆除,搬进讼争房屋。谢成晏等人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情况
2009年2月立案执行后,承办法官、分管领导先后数十次上门给双方当事人、村干部、乡干部做工作,希望通过释法说理让当事人双方自动履行。但双方均不愿让步,申请人谢成晏一方认为:该案南充中院终审判决买卖无效,应返还房屋,自己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被执行人认为:双方是自愿买卖行为,自己已经履行完金钱给付义务,确无其他居住场所,宁愿与该房共存亡。
西充县法院合同本县某乡党委政府数次分头给双方做工作,提出各种解决方案,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鉴于本案申请人诉求并未超出法律范畴,被执行人在司法拘留期间绝食三天,仍不愿搬出讼争房屋,对本案执行我院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实施强制搬迁,二是给予谢某某适当补偿。虽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应退还房屋,但在农村买卖宅基地的习惯被当地村民认为是有道理的,且谢某某家庭相对困难,强制搬迁风险较大。在给县上相关领导部门汇报情况后,在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法院选择了第二个方案,把工作重点放在了给申请人谢成晏做思想工作上。2014年5月5日,在领导干部的关心支持下,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在金源乡领导干部的协助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该案终于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