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的规定,现将嘉陵监狱提请的对江海东、唐云光假释案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可向本院审判监督庭或者南充市人民检察院驻嘉陵监狱检察室实名书面提出。
附: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假释案件公示表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假释案件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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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 名 |
罪 名 |
刑期 |
刑期变动情况 |
考核情况 |
提请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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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刑期 |
起日 |
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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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海东 |
故意伤害 |
5年 |
2011.03.18 |
2016.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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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获考核积分136分。 |
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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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唐云光 |
过失致人死亡 |
4年6月 |
2011.07.04 |
2016.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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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获考核积分89分。 |
假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