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9 月,南充中院对陈某、吴某诉四川南部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作出二审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陈某、吴某还拆迁安置住房三套并支付住房经济损失2.75 万元。判决生效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陈某、吴某向南部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部县法院依法向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找到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生效裁判义务。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仅不予履行,还想方设法逃避责任,规避执行。为此,南部县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近日依法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9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