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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0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125.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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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充中院  发布时间:2014-10-21 17:34:48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716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0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25.43元。 
    
国家统计局于716日公布,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为32 736元,比上年增加3 507元,日平均工资为125.43元,比上年增加13.44元。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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