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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曲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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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充中院  发布时间:2014-10-21 16:35:10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曲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部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曲某偿还原告借款96337.64元及利息。由于曲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4月11日向南部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始终不履行义务。执行法院经调查知,被执行人曲某系某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执行员找到该单位领导,希望由其领导出面做工作,让曲某履行该义务,但曲某称无钱偿还,拒不履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于2013年10月24日面向社会开通。通过该平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录入的失信被执行人及相关信息可以对外公布,曲某也在名单之列。曲某感觉到了舆论的压力,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偿还此笔借款,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三次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典型意义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布,有力震慑了失信行为,打击了各种妨碍、抗拒执行以及规避执行的行为。执行指挥中心为执行联动搭建了平台,通过发挥网络化的执行联动效应,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保障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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